明知犯法,仍为他人洗钱提供帮助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明知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来洗钱、转移财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仍为了蝇头小利出售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最终走向犯罪深渊。近日,经甘肃省景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
2021年底,一个微信名为“扬帆起航”的人加了吴某好友。今年初,吴某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并注册了某App,想通过玩赌博赚快钱,并进行了多次充值。然而吴某充值的钱实际上都被转到诈骗团伙的银行卡里,并迅速分流到其他银行账号。直到今年初提现失败,吴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此时,吴某已累计投入50余万元。
段某、孟某、杨某便是其中三名提供涉案银行卡的人。2021年底,孟某向好友段某借钱,段某的弟弟告知他们用银行卡走网络赌博的账可以赚钱。二人财迷心窍,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仅如此,他们还拉拢了朋友杨某。在此期间,三人提供了数张银行卡帮助犯罪。
经查证,截至案发,孟某、段某、杨某三人银行卡总涉案32起,涉案流水总金额1780万元。今年1月19日,段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认为段某、孟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不当利益,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段某、孟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流入资金为利用网络犯罪所得,将该笔数额较大资金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景泰县检察院遂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22_142647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一桩离不了的婚
下一篇:抢红包就能躺赚外快,有猫腻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