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取保候审期间竟“重操旧业”!撤回缓刑建议补充起诉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今年,嘉定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售假的案件,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网络图片)
销售不知名品牌的红酒利润低,贪图暴利的饶某打起了“假大牌”的主意。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就在一仓库中查获了假冒知名品牌红酒600余瓶。当日,被告人饶某同时被警方于仓库附近抓获。经查,2019年起,被告人饶某利用某仓库进行仓储,从网络渠道进购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十三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因涉嫌食品安全,嘉定区检察院对饶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检测,涉案红酒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被告人家属向商标权利人代为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经嘉定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嘉定区检察院对原案补充起诉,撤回已具结的缓刑量刑建议。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操旧业”再犯新罪,情节累加,从重处罚。检察官表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再次触及法律红线,漠视法律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bD2gT09XExM-KHMaWCePQ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