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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取保候审期间竟“重操旧业”!撤回缓刑建议补充起诉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今年,嘉定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售假的案件,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网络图片)

  销售不知名品牌的红酒利润低,贪图暴利的饶某打起了“假大牌”的主意。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就在一仓库中查获了假冒知名品牌红酒600余瓶。当日,被告人饶某同时被警方于仓库附近抓获。经查,2019年起,被告人饶某利用某仓库进行仓储,从网络渠道进购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十三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因涉嫌食品安全,嘉定区检察院对饶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检测,涉案红酒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被告人家属向商标权利人代为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经嘉定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饶某却仍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又干起旧行当。2021年9月,被告人饶某再次进购假冒该知名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九万余元,随案查获的假酒达400余瓶。

  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嘉定区检察院对原案补充起诉,撤回已具结的缓刑量刑建议。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操旧业”再犯新罪,情节累加,从重处罚。检察官表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再次触及法律红线,漠视法律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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