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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环境证据断定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规定确立了刑事追诉的标准,即不仅要求定罪和量刑的事实都要有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还要使对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当前,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智能,尤其一些个案中证人证言及相关直接证据非常欠缺,有的被害人已经死亡,而有的犯罪嫌疑人时而供认不讳、时而拒不承认,给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定罪量刑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排除合理怀疑,有的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束手无策。笔者认为,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如果巧用环境证据则可以有效解决合理怀疑问题,从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环境证据是指由行为人作案过程中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状况及能够反映现场特定环境的资料而形成的综合性证据。环境证据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唯一性,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是特定的,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收集、固定犯罪所处的具体环境。二是非争议性,环境证据一般是通过推理与事实结论联系起来的证据,一旦存在,就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动,除非环境遭到人为破坏。与言词证据相比,言词证据可能因角度、理解和注意力不同而有所区别,甚至出现明显的矛盾,环境证据则因其客观存在而使其证明力远远大于一些言词证据。三是可查性,环境证据在现场保护较好的情况下,可随时进行查看,对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有极大的帮助。四是综合性,环境证据有别于单个的现场勘查,它包括动态环境和静态环境,如果说现场勘查是静态的话,那发案时现场人员的流动、物体的摆放变化等则是动态的,它是一个由相关言词证据、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印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证据,能够全面反映行为人作案时的整体环境情况。上述特点,使得环境证据具有特定的功能,其虽非案件争议的事实,但能够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如何运用环境证据?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件进行说明。甲与乙是同村人,且均有配偶,二人因在外打工偶遇,发展成情人关系。据甲供述,甲在外打工挣的钱全交给乙保管,乙因儿子要结婚,便趁甲外出工作时一人返回老家。甲知道后很生气,并先后多次打电话给乙及其母亲、妹妹,扬言要杀乙。一天,甲返回老家,并在某招待所开了一间房,约乙来说清楚。二人在谈到如何处理以后的关系时发生了矛盾,于是,甲萌生了毒害乙的想法,后二人先后喝了同样的饮料,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乙符合毒鼠强中毒致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毒药来源、犯罪嫌疑人投毒过程,且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后通过运用环境证据,改作起诉处理。

  从全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供述反复,开始承认自己投毒,后又供述两人相约自杀,由于本案发生在室内,投毒行为没有目击者,死无对证,如何判断?针对该案,可通过运用环境证据,认为甲投毒致乙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是深入现场。通过对现场的核实,发现该招待所呈U型结构,整栋楼只有一个出入口,房间均安有防盗网。二是询问核实。通过询问招待所老板和查看现场勘查笔录,发现甲、乙入住房间的位置在招待所最里面,他人进入招待所的唯一通道有招待所老板值班,勘查结果显示房间门窗没有任何被破坏痕迹,可以排除他人进入房间。三是走访查看。招待所老板娘证实甲先后两次进出招待所;招待所老板发现甲倒在房间门口走廊后,第一时间查看甲的情况并及时拨打110和120,没有其他人进出;乙在家时积极筹备儿子婚事,接到甲的电话后没有带任何衣物去了宾馆,穿着与尸检时的状况相一致。四是逐一排除。是否存在他杀?通过对环境证据的了解,没有其他人进入房间,且毒鼠强中毒快,他人投毒也不能及时离开,完全排除他杀的可能。是否存在食物中毒?通过对现场勘查获取的地面呕吐物及八宝粥等物进行鉴定,证明是毒鼠强中毒。那是否存在相约自杀呢?从动态环境证据看,死者一直未离开过房间,从其他间接证据看,乙没有流露过要自杀的言语,其母亲、妹妹、丈夫均证实,家里人对她都很宽容,她没有任何不满情绪和自杀倾向,而且在积极筹备儿子婚事。同时结合通讯记录来看,甲乙二人没有相约自杀的言语。

  综上,虽然甲对于在什么地方购买的毒鼠强(毒物来源)、投在几个饮料瓶内(投毒行为)等细节的供述前后存在矛盾,但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间形成了闭环锁链,足以认定甲投毒杀害乙的事实。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无期徒刑。

  运用环境证据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及笔录。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或司法人员对现场勘查不太重视,采集和审查都不仔细,运用现场勘查指控犯罪能力不足。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进入现场进行详尽的调查,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将犯罪现场的位置、现场全貌和相关物品拍成方位照片和全貌照片,把现场的原始状态记录下来,要逐个研究物体的位置、关系、程度、痕迹。现场勘查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客观。二是全面收集有关单位或个人证明资料。要积极收集、固定证明环境情况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案件发生时间段所有能够证明当时环境状况的证人证言,都要如实客观记录。三是注意收集印证犯罪的其他间接证据。根据环境证据推出某一事实结论,还要收集相应的其他间接证据,既要让环境证据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结论吻合,又要确定这些事实与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的结论不匹配。也就是说,利用环境证据对行为人进行定罪时,必须通过其他印证犯罪的间接证据排除其他合理的解释,确定基于这些证据得出的事实与任何认为行为人没有实施该犯罪的结论相矛盾。四是切实运用好环境证据定罪断案。环境证据因其具有唯一性、非争议性、可查性和综合性等特征,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关执业场所要加强安保系统监控建设,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围绕环境证据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环境证据搭建证据体系,审判机关必须充分运用环境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不让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逍遥法外,从而切实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23_573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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