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检察履职护航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报告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而不是必备证据,检察机关应不等不靠,敢于善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二次司法判断。
□对于企业监管者无视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检察机关应精准打击,对片面逐利的行业心态和风气予以有力警示震慑。对于监管者尽到安全生产监管义务,仅有履职上的轻微过失、行为不具备现实具体的法益侵害性的,应依法出罪以厘定行刑边界,实现不枉不纵。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伴随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数量保持低位平稳态势,罪名仍以传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尤为考验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水平,检察机关应以精确打击犯罪助推精准预防治理,厚植案件质量根基,持续加强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力度和深度。
立足案件办理,维护法律适用精准统一。一是准确认定事实,客观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距离开展调查有一定时间差,可能现场痕迹已遭到破坏,且各方对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中往往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过度依赖事故调查报告,特别是对于涉安全生产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在行政机关不愿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或调查已客观不能的情况下,即认为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难以释疑定性,影响办案质效。事故调查报告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而不是必备证据,检察机关应不等不靠,敢于善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二次司法判断。
二是合理划分责任,妥当确定刑事追责范围。生产作业过程涉及一线操作人员、承担组织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等主体,但办案中基于证据收集、社会影响等因素,追究直接作业人员刑事责任的较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施工安监人员刑事责任的较少。在大型工程车辆营运等领域中,企业管理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开展岗前培训、无资质组织生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企业监管者无视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检察机关应精准打击,对片面逐利的行业心态和风气予以有力警示震慑。对于监管者尽到安全生产监管义务,仅有履职上的轻微过失、行为不具备现实具体的法益侵害性的,应依法出罪以厘定行刑边界,实现不枉不纵。
三是精准甄别罪名,惩治预防平衡并举。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即增设危险作业罪,促使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从打击实然侵害向强化未然追责转变,加强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提前干预,意义重大,但实践中对新增罪名的理解与适用能力有待提升。要及时厘清争议,增强优质检察产品供给。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分问题,检察机关应将牵头公检法同堂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重要举措,加强对最高检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运用,对于在具有营运性质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行为人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又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酿成重大事故的,统一各方认识,适用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的罪名以实现充分评价警示的效果。
强化检察履职,确保公平正义可感可信。一是做好行刑衔接,推动提前介入实质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应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积极履职,通过实地走访勘查现场直观掌握信息、强化内心确信,通过引导规范收集证据提高移送案件的证据对接效率。通过实时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尽早确定侦查方向、初步判定责任人员,通过“一案双查”提高效率,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损害鉴定。
二是注重借助外脑,促进公开听证专业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涉及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多方面因素,因果关系的判断和责任大小的划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审查中应积极落实公开听证制度,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行业资深人士和主管部门代表参与审查,通过检察官现场介绍案情、明晰争议点,听证员现场提供专业意见、解答疑虑,释明处理决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认罪、真认罚。在总结公开听证经验成效的基础上,加大特邀检察官助理实质化参与办案的工作力度,在以公开促公正的基础上以专业赢信服。
三是少捕慎诉慎押,力促审查要点精细化。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目前呈现过失犯罪多、涉企案件多、轻缓刑适用多的“三多”特征。要做好源头把控,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积极协调赔偿被害人损失,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做好量化评估,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面把握犯罪主体情况、犯罪情节和罪后表现,持续优化社会危险性评估要素设置。要做好动态跟踪,稳健推行起诉必要性审查。逐步将慎诉理念转化为具体操作标准,统一办案口径尺度,对于较为敏感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拟不起诉案件,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等级做好处置预案。
凝聚工作合力,务求诉源治理止于至善。一是以检察意见促进闭环管控。对涉安全生产不起诉案件要注意避免“不刑不罚”现象,持续畅通与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制发检察意见书,避免不起诉与行政处罚之间出现空当,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让被不起诉人切身感受到“刑可免,罚难逃”,切实汲取教训,实现行刑衔接的闭环管控。
二是以检察建议助推行刑共治。在欠发达地区,小型建筑工程、特种行业设备等仍是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背后也折射出行政监管部门安全风险管控不足、监管执法尚存漏洞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作为,在全面了解监管部门职能配置、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梳理安全生产监管风险点,充分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整改,实现以办案促治理,切实将血的教训转化为安全生产的动能。
三是以行业合规提升治理效能。办理安全生产事故类刑事案件需要重罪检察部门与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无缝对接、通力协作。涉案企业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未配备安全生产设施、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内部协同,提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能力,将合规建设从事故企业推广至一地一域,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履职,探索统筹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作者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23_573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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