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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要求过高无法达成和解,他们这么办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轻微人身伤害案件中,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另一方面,被害人提出明显高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导致无法达成和解。遇到这一情况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就成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支撑。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缴纳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5月,赵某在买菜时与王某发生纠纷,将王某打倒在地,致其腰背部等处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月11日,该案被移送汉阳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该案系轻伤害案件,但被害人要求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双方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最终调解未果。

  “我们愿意积极赔偿王某的损失,希望能取得谅解。”赵某的家属在参与调解时表示。

  经审查研判,检察官认为,该案系居民之间的纠纷引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条件。随后,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了该制度,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被害人实际损失,并检索同类案件后计算出赔偿金数额。经检察机关通知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代其到公证部门提存了赔偿保证金,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后,检察官继续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据了解,自汉阳区检察院与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签署《公证参与涉人身伤害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事务合作协议》以来,已依托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3件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

  又讯(通讯员梁高峰郭瑞华张凯琦)日前,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被告人王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此前,在审查逮捕阶段,该院对王某适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效推进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2021年8月,王某在给韩某的房子贴瓷砖的过程中,双方因工钱和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王某心存怨愤,将贴好的部分瓷砖砸坏。后经尧都区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5109元。

  2021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提请尧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询问了被害人韩某,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意见。检察官发现王某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多次表示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希望能得到谅解。但是,双方未能就赔偿金数额协商一致,迟迟没能达成和解。在王某羁押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遂通过与公安机关协商,由王某亲属替其主动缴纳赔偿保证金。

  此后,尧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可能适用缓刑,遂于同年12月25日对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16_14244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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