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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普通借贷还是“高利转贷”?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由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最终作出改判。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向杨某出借50万元的行为构成以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至此,这起历时5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法院多次审理

  借款人始终不服判决

  2016年1月和2017年2月,因急需资金周转,湖北省广水市的杨某分两次向陈某分别借款100万元、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年利率36%)计算,按月偿还利息,杨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两份。

  2017年8月以后,因杨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陈某遂于2018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息付清日止。2018年6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50万元,并从2017年8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2019年7月,一审法院经重审再次作出判决,判令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50万元,并从2017年10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杨某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2019年1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称其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属于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不应向陈某支付利息。2020年9月15日,湖北省高级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

  杨某仍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杨某认为,陈某出借的150万元资金月利率为3%(年利率36%),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陈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二审判决作出的其应向陈某支付利息的裁定错误。

  何为高利转贷

  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此案是否为高利转贷?法院判决是否系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3月,随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这起借贷纠纷进行了深入梳理。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所谓“高利转贷”,是指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也会使信贷资金脱离监管,增加资金管控风险,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该起借贷纠纷中的50万元案涉资金系陈某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以及通过个人信用卡套现取得,并非其自有资金,这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以高利转贷牟利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高利转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由此可见,案涉50万元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法院在审理时未查明上述违法行为,认定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判决杨某按照50万元借款本金和24%的年利率向陈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后再审改判

  妥善化解矛盾风险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2017年以来,因这起借贷纠纷,陈某与杨某反目成仇,虽经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实在太大,两人的矛盾始终无法化解,甚至存在信访风险。

  为妥善化解金融风险和信访风险,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2021年4月,随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

  2021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5月25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定陈某与杨某签订的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原生效判决认定案涉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并按照民间借贷利率24%的上限确定借款利息,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令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判令杨某偿还陈某借款50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高利转贷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提供了经验。该案也警示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该案也警示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发放等业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履职尽责,谨慎审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该案承办人、随州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焕举说。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17_1424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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