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的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
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就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2015年,木材商祁某为罗某承包的农村房屋改造建设工程供货。罗某、康某收到货品后,共同为祁某出具欠条,明确欠付货款的数额,并在该凭证上签字。2017年10月7日,祁某因车祸去世,但此时被拖欠的货款仍未收回。2019年9月3日,祁某的继承人岳某等三人将罗某、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康某共同给付被拖欠货款及利息。法院一审认为,祁某与罗某、康某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岳某等三人提供的收货凭证可以证实双方之间买卖材料的事实客观存在,故罗某、康某应当按照欠条上签字确认的数额支付货款。法院因此判决罗某、康某共同偿还货款及利息12.6万余元。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不应对罗某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为自己与罗某既不是共同承包人,也不是合伙人,只是被罗某雇用的保管员,为其打了三个月零工而已。正是在这期间,自己收到了祁某送来的货品,并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其不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了康某的再审申请,于是康某向固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固阳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得知,法院在诉讼中将本应向康某送达的法律文书均送达给了既非与康某同住的成年家属也非其诉讼代理人的康某的儿子康甲,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然而,案涉欠条上的签字确为康某所写,工程承包人罗某身欠巨债下落不明,无法向其核实详细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康某的主张。该院因此认为,此案虽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因康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抗诉必要性不足;针对法院判决承担的超过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还款责任,康某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以公开促公正,固阳县检察院决定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主要围绕“申请人是工程承包人还是工程上的雇用人员,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情况,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围绕听证议题陈述了意见。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认为康某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推翻其亲笔所签的欠条,即使重走司法程序,也将面临败诉的可能,因而一致同意该院作出“不支持申请人监督请求,对法院程序违法情形另案监督”的决定并公开向申请人反馈。
听证会后,检察官主动上门回访,结合听证意见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解答了他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疑惑,从法理、情理等层面入手,帮助申请人打开心结。不久后,当事人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认可。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17_14249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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