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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攒了个局,怎么就“刑”了?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奉贤检察

  嫌疑人

  检察官,我就攒个局娱乐一下嘛,怎么就“刑”了呢????

  噢?是吗?是攒的这种局吗?

  检察官

  

  

  同是群好友

  随时“三缺一”

  yuan li du 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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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到不了现场?

  没关系!

  我就是“你的眼”

  yuan li du 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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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局

  攒着攒着

  就成了“事业”

  yuan li du 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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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

  虽然表面看起来,是“攒了个局”,娱乐一下,但实际上他们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线上组局的隐蔽性,将赌桌赌场开在手机里,转移到网络上。

  

  在手机游戏里开“房间”,通过微信群拉人组局,且组局人还提供赌资结算、转账,赚得“辛苦费”,本质上是将赌博场所转移到线上,“攒局人”说是娱乐休闲,实际上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大家一定要警惕新型网络赌博,尤其是这些打着娱乐幌子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千万不要沦为他们“壮大赌局”的工具人。有的参赌人员经微信好友推荐加入“游戏”后,一入“赌局”深似海,从此沉迷,债台高筑,工作生活不复往昔;有些参赌人员为赚“快钱”做代理拉客入局,不断发展下线,深陷泥潭,无法脱身……

  

  你说,收到的微信红包,这么多的流水资金,这么多的游戏“房间卡”,还说只是攒了个局娱乐吗?

  检察官

  嫌疑人

  我,认罪认罚……

  

  

  

  相关法律法规

  向上滑动阅览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ND —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mRNawClwOXfE0ABstjy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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