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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藤上两个瓜”,“案中案”查办记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浦东检察

  2022年5月30日,随着法槌重重落下,被告人卞某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游职务犯罪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洗钱犯罪线索,到顺藤摸瓜固定关键证据,再到突破被告人口供,促使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时间跨度长达三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走出法庭,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这起从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中发现的洗钱案。

  

  2019年3月,在外地某银行任职的郭某主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在2014年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用所在银行的名义,以出具承诺函、保函或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违规在他人控制的多家公司向数家金融机构借款之时提供担保,并收受行贿款。截止案发,尚有数额巨大的借款逾期无法归还。案发后,该案由公安部指定上海管辖。后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郭某因犯受贿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在办理郭某涉嫌受贿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的同时,作为涉案人员之一的卞某,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卞某原本是作为郭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相关涉案人员到案的,但后来在他的个人账户内发现了几笔金额巨大的转账记录。”卞某本人供述这是他在郭某的授意下,用自己个人账户帮其转过账,这让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不是一条藏在上游犯罪中的隐蔽的洗钱犯罪线索?有没有可能他们在利用转账‘漂白’赃款?”

  

  

  洗钱犯罪认定的核心在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资金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但卞某是否是在“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协助对资金性质进行“清洗”,还需要进一步夯实证据。事实上,卞某一直矢口否认他知道郭某要求转账的资金是什么来源和性质。

  

  口供暂时无法突破,检察官决定从客观证据入手,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固定相关人员口供、查清涉案资金流向和流转痕迹、调取资金转移中涉及的所有项目和合同等关键点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实,2016年至2017年3月间,卞某按照郭某的要求,以Z建设公司名义与S煤铝公司签订无实际业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Z建设公司以工程款的名义收受S煤铝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给予郭某的巨额行贿款,并虚开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卞某又根据郭某指令,找来多家公司用于走账,期间还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忙”。经过多次转账,这笔钱款最终转入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同时,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印证了卞某存在伪造材料、虚构合同、利用空壳公司走账等行为。

  

  

  随着审查的推进,卞某对其转账资金的性质是否“主观明知”,也逐渐清晰。承办检察官认为:“从转移资金过程中使用虚构项目、虚开发票、通过空壳公司转账等种种掩人耳目的手段可见,卞某已经意识到该笔资金来路不明。”此外,从卞某多次参与郭某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卞某本人此前的供述来看,他对于郭某违规帮助他人融资的行为是十分清楚的,加上在侦查机关审讯之初,他又曾主动提及知道郭某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基本可以推定卞某对其转账资金的性质是处于“明知”的状态。

  

  证据链形成闭环,检察官再次提审卞某。面对检察官展示的扎实证据材料,卞某始终无法自圆其说,心理防线逐渐崩塌。检察官又耐心向卞某解释其行为所触及的法律法规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多次提审后,卞某终于不再心存侥幸,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且认罪认罚,退赃人民币50万元。

  

  

  经审查

  检察机关认定卞某在明知涉案资金为受贿款项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的方式,对受贿款项进行“清洗”,符合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认定,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后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卞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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