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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链上链下身份穿透映射实现合规监管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未来的元宇宙时代,现实世界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智能穿戴设备等方式,以数字人的身份进入虚拟空间生产、生活——

  以链上链下身份穿透映射实现合规监管

  

  王铼

  □在新技术发展的同时,监管和发展问题也将面临全新的法律挑战:监管角度,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实现链上身份与链下身份的穿透映射,否则将陷入无从追责的窘境;发展角度,重要的议题则是如何规范技术和应用以谋求合规运营。

  □将数字信息作为媒介进行线上、线下的同一认定能够突破对线下智能穿戴设备作为媒介的依赖,对于锁定虚拟数字侵权行为人、对数字行为人与线下自然人的同一认定大有裨益。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元宇宙这一兼具身份、社交、沉浸式、低延迟、多元化等八大特点的概念已经距离人们生活越来越近。在未来的元宇宙时代,现实世界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智能穿戴设备等方式,以数字人的身份进入虚拟空间生产、生活,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密切融合。笔者认为,在新技术发展的同时,监管和发展问题上也将面临全新的法律挑战:监管角度,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实现链上身份与链下身份的穿透映射,否则将陷入无从追责的窘境;发展角度,重要的议题则是如何规范技术和应用以谋求合规运营。因此,笔者拟从数字人的发展现状出发,探索数字身份穿透式监管路径。

  元宇宙中的数字人与数字身份

  数字人,也称虚拟形象,是指通过使用包括图形渲染、动作捕捉、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计算机手段在非物理世界中,创造出具有数字化外观的虚拟人物,使其具有多种人类特征,如外貌特征、表演能力、交互能力等。研究者普遍认为,元宇宙中数字人将有两种不同形态:第一种是自然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数字分身”,即链下自然人依托智能穿戴设备以“另一个自己”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各种活动,这种数字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身份同一的关联;第二种是在虚拟空间中根据算法、渲染等技术合成出全新的数字人,属于纯粹的AI产物,和自然人之间不存在身份同一的关联。

  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字人所涉及的底层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数字人已经拓展出多种用途及种类。除分为自然人在链上的“数字分身”、由计算机技术生成的虚拟人以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数字人可进行七种不同的划分:第一种是根据行业应用进行划分,可分为身份型和服务型两种类型。身份型虚拟人强调其身份性,根据是否对应特定自然人,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线下特定自然人在虚拟世界的“分身”;另一类则不对应现实世界中的特定自然人,属于虚拟偶像。服务型虚拟人强调其功能性,旨在通过技术手段构建既有真实感又有关怀感,能够达到替代真人服务为目的的虚拟人,如智能主持人、虚拟教师、虚拟AI助手等。第二种是根据技术划分,分为算法驱动型及真人驱动型。其中,算法驱动型是指通过AI实时计算或“捏脸”技术创造的虚拟人;而真人驱动型则是指通过对自然人动作捕捉后利用算法获得的虚拟人。第三种为根据商业模式划分,分为IP类和非IP类。其中,IP类为歌舞型、品牌型等具有一定IP的虚拟人;而非IP类则是指为达到学术研究目的、实现特定功能如人物陪伴等创作的虚拟人。第四种是按照结构组成划分,分为数字型和全息型,划分依据在于用户观看虚拟人的途径是通过线上观看还是现场裸眼观看而区分。第五种是按照角色人设划分,这里可分为完美偶像型、前沿实验型、真实生活型、智能助手型、行业专家型等。第六种是按照设计风格进行划分,可分为二次元动漫型、类人渲染型以及超写实型等。第七种是根据视觉维度进行划分,可分为2D型和3D型两类。

  数字身份,根据定义的不同分为狭义数字身份与广义数字身份。狭义数字身份,是指实体社会中的自然人身份在数字空间的映射,是传统社会身份的数字化。广义数字身份,则是指链下自然人在链上以数字人参与元宇宙活动时,以数字代码或区块链地址形式记录元宇宙中社会关系、活动记录、财产权利等一切信息的记录。数字身份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具有通用性。数字身份作为元宇宙中数字人行为的通证,应当打通身份体系、数据体系、信用体系、资产体系,全面对接元宇宙中的各类应用。二是具有独立性。随着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身份完全由链下自然人掌握。链下自然人可以自主选择授权范围,并可以随时取消授权。三是具有隐私性。通过身份标识技术的应用,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链下自然人,实现对数字身份的自主控制和管理,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更方便地使用身份和个人数据。

  元宇宙中数字人的数字身份与自然人身份的映射

  鉴于链下自然人需要通过“数字分身”的数字身份参与元宇宙虚拟世界之中,因此监管部门应当着重通过对链下的实际行为人进行惩戒和追责,进而达到治理元宇宙中存在的侵权、侵害甚至犯罪行为的目的。在web2.0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侵害虚拟人格转化为对其背后自然人在现实中合法权利之侵害的司法观点。如“杨某某与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网络用户采用注册虚拟网名的方式,以虚拟人格依法参与网络空间活动,可以为现实中的网络用户本人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有时也可以为其创造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因此,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用户虚拟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网络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元宇宙时代,该观点中对于线上、线下同一认定的原理内涵或许可以对链上、链下数字人的数字身份与自然人身份进行延伸适用:在数字人相关产业技术的加持下,链下自然人以“数字分身”的形式依法依规参与到虚拟世界的活动中,会比现今技术更大程度地为线下自然人带来获得感、体验感、愉悦感,对于数字人的侵害极有可能对线下自然人造成严重的实际影响和侵害,此时则需要穿透“数字分身”,通过链上身份与链下身份的映射,实现监管部门履行对元宇宙合规的监管职责以及被侵权方主张相应法律救济的目的。

  身份映射是元宇宙合规监管的重要抓手

  数字人存在于元宇宙中距离人们生活最近的领域,融合人工智能、深度合成、虚拟现实等新技术,覆盖基础软硬件层、平台层、应用层等数字产业链,其所触及的行业场景众多,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也较为广泛。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未针对数字人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更多的是互联网等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逐步从规范技术层面出台合规监管文件,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但就规定本身,更多的是通过在线下实施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等的监管而达到对元宇宙的合规监管,属于web2.0时代的监管方式。针对web3.0时代,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技术等多层新技术交织下的元宇宙空间下,身份映射或许应当成为突破现有监管模式下无从追责的窘境,成为应对新形势、新变化的有力抓手。

  身份映射一词源于计算机技术领域,是指将一个领域的身份联合到另一个领域的等效身份,对于元宇宙中链上身份与链下身份的映射可参考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检验、比较客体特征而对案件中的人或物是否同一所作出的判断。根据客体的不同,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延伸至元宇宙之中,即指对线下自然人与线上数字人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进行认定,该认定又称为“个体识别”“人身识别”“身份识别”。这里的“同一”是指线上数字人的动作、行为、指令均由线下自然人发出,线下自然人可以操纵线上数字人,同时虚拟世界中对数字人的毁誉褒贬、权益侵害能够直接及于对应的自然人。

  元宇宙穿透式监管实现路径

  将同一认定理论落地应用于数字人与自然人之间实现元宇宙穿透式监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层层递进、共同判断:一是直接指向类证据,如数字人所属账户是否为线下自然人实名注册、是否通过身份验证等;二是间接指向类证据,例如通过登录所用电子设备的IP地址、Mac地址以及自然人所处空间进行综合认定;三是行为痕迹类特征,如根据数字人的外貌、性别、年龄等因素结合线下自然人的该类特征,不断缩小范围直至具象于一人。结合数字人的技术应用情况,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智能穿戴设备作为媒介的同一认定。元宇宙时代,智能穿戴设备将毫无疑问地成为自然人与元宇宙的媒介桥梁,此时可以参考web2.0时代以电子设备为中介进行线上、线下的同一认定。即通过对线下自然人所使用的穿戴式设备的硬件系统如计算终端、网络设备、存储介质等进行认证、访问、收集,以及对线下自然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等软件系统的特征信息进行收集,作为认定线下自然人(行为人)的方法,其分为外观信息认定法、系统信息认定法和地址信息认定法。以智能穿戴设备作为媒介的同一认定,有利于对已知自然人与线上数字人进行身份穿透,能够直观解决线上数字人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确定线下自然人,由自然人代数字人行使权利这一问题。但是,针对数字人的权益遭到侵犯、数字资产受到贬损的情况,对侵权行为“人”使用这一认定方式有些力不从心,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方法必须依赖于对行为人智能穿戴设备的审查,而侵权行为“人”的线下自然人极有可能并不在同一个国家,此时由于所锚定电子设备、电子数据的缺位,造成该方法无法运用。正因如此,该方法的适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

  二是数据信息作为媒介的同一认定。将数字信息作为媒介进行线上、线下的同一认定能够突破对线下智能穿戴设备作为媒介的依赖,对于锁定虚拟数字侵权行为人、对数字行为人与线下自然人的同一认定大有裨益。具体说来,所谓通过数据信息作为媒介进行同一认定的行为,在于实现分析虚拟数字行为人在元宇宙中生成的各种代码指令、调用的相关应用程序等各类点数据信息的目的。该认定方式不仅可以采集智能穿戴设备、计算设备上生成的电子数据,同时也可以依靠平台服务器、被侵权人的智能穿戴设备、计算设备上的数据进行分析。

  三是行为痕迹作为媒介的同一认定。以行为痕迹为媒介的同一认定,其实可理解为犯罪痕迹学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中的融合。这是通过对虚拟空间行为以及现实空间行为的综合评判以达到对虚拟数字行为人与线下自然人的同一认定,其所进行认定的行为痕迹既可以来自行为人本身,又可以来自其所用的电子设备,也可以来自元宇宙平台方。在元宇宙时代,要突破电子痕迹与传统痕迹的藩篱,重视虚拟空间的电子痕迹以及物理空间的传统证据,将两大空间的证据进行信息抽象、综合利用,研判、分析虚拟空间的电子痕迹与传统证据蕴含的特征信息,进行有效的线上、线下的同一认定。

  (作者分别为上海政法学院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17_572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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