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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委原副秘书长黄艳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 作者:

  

  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咸宁市委原副秘书长黄艳华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使用公款送礼和报销个人费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黄艳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意识,背离初心使命,党性原则缺失,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黄艳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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