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志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志武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使用公款送礼和消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黑涉恶势力,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执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常年沉迷赌博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他人名义违规购买土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反国家土地法规,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罪。
刘志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志武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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