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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高速公路施工段施工建材陆续不翼而飞,原因竟然是……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以收废品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互助某在建高速公路施工段,施工建材陆续不翼而飞,却又变成废品出现在废品收购站……

  由互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强、李秀盗窃,张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互助县人民法院于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李秀犯盗窃罪,属从犯,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废品收购站老板张三明知收购的废品是盗窃所得,依然照收不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强、李秀服判,张友不服,提出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强和李秀是一对夫妻,一直生活在河南省安阳市,因生活压力大,便带着三个成年的儿子,到青海省西宁市务工,三个儿子打工后,老两口也就干起了老本行,收废品补贴家用,年岁较大的李强为了方便活动在西宁周边县域城市,搬用废品时少费些力气,于是在自家双排车内按设了吊机。随着时间的流逝,李强认识了不少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在一家人的齐心协力下,家里的日子也过得一天比一天好了起来。

  事情转折在一次偶然的聊天中,李强得知宁互高速公路施工的消息,心思灵活了起来,觉得有利可图,立刻带着妻子李秀开车去西互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收废铁,经过几次观察,李强发现晚上施工工地基本没人,而且工地散落的建筑材料较多,丢失几件也不容易察觉,就动了歪心思,想着拿来一些当做废品出售换钱。利益驱使着恶念,2021年8月22日凌晨,李强摸黑驾车到宁互高速公路大庄村施工段,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货车,向前面查看四下无人,大着胆子将车内13片小钢模板盗走,次日以废品卖给了西宁市城中区某废品收购站老板张三,卖了2370元,让他兴奋不已。晚上他决定再去碰碰运气,驾车一路看查,至宁互高速公路西山根施工段,将工地3片钢模板和40公斤废钢筋盗走,同样卖给了张三,获利828.18元。因为做贼心虚,20天内李强没敢到工地再作案,一直在周边废品收购站打听消息,得知施工方并未发现东西丢失,胆子就更大了。

  张三见李强来的勤,隔两天就有“废品”来出售,且基本都是崭新的,便留了心问李强东西是哪来的,李强怕出事就说是别人偷来卖给自己的私货,张三看出李强的紧张,却为了自己的利益没再多问,心想自己把收购的钢板切碎卖给钢厂,别人也查不出来。便对李强说都是外地老乡,这东西在他这卖没问题,不会出事,让他放心,以后有货就拉过来。李强不放心让张三把店内监控删除,以防万一。达成默契后,李强疯狂作案,因钢模板较重,他叫上妻子当帮手,短短2个月连续作案8起,乘着月黑风高,四下无人,不论是工程车辆里的崭新建筑材料,还是工地散落的挖斗等机械设备,实在没有就动手直接拆卸高速公路刚安装好的钢模板、伸缩缝钢板,纷纷装入自己的车里拉去废品收购站,原价276元一片的钢模板被李强以废品每公斤3.2元的价格出售。

  频繁的失窃让施工方起了疑心,昨天刚安装好的建筑材料,早上起来就不翼而飞了,连续几天有意观察后,准备守株待兔。10月2日晚,李强和妻子李秀驾车早早去了工地,拿出准备好的扳手拧钢模板的螺丝,拧完搬到车上准备回家时,被工地上工人发现,立刻驾车逃跑,被工地负责人驾车拦停在互助县吐谷浑广场并报警。

  李强和李秀夫妻俩被县公安机关抓获,送至互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乔玉金认真审案,通过证人证言、收集证据,发现张三明知所收“废品”为犯罪所得,知情不报,予以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纠正漏诉并案处理,自行补充侦查,收集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工程队购买钢模板等建材发票等证明张三犯罪事实,提讯时,张三拒不认罪,看着眼前从自己废品站搜出的钢模板照片和施工工地现场钢模板照片,明明一模一样,却硬着头皮谎称就是废钢板,属于废品。多次狡辩,但在证据面前也难逃法律制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精准量刑和公诉意见,做出上述判决。

  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坚持惩治犯罪和追赃挽损相结合,通过给被告人李强和李秀讲法律、讲政策,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下,李强和李秀主动认罪认罚,退赃赔损,分别退还被害工程方三家企业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并召开检企联席会议,向被害企业宣讲中央、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及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要求,表明将依法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使该案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中所有名称均为化名)

  检察官温馨提示

  广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贪图便宜,随意收购,打法律的擦边球。收购时要问清楚物品来源,按规定做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堵住销赃渠道。施工企业也要加强管理,赌塞漏洞,以防物品被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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