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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落得判刑+赔偿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我知道不能电鱼,但心存侥幸,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面对浙江省常山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朱某懊悔不已。日前,常山县检察院对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案发地白石镇小白石村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村干部参与旁听。

  2018年8月,常山县政府发布通告,对全县范围内除常山港干流及三座水库水域外的所有河道实行全年禁渔制度。禁渔制度施行了近4年,但朱某仍我行我素,打起了电鱼的主意。今年4月的一天,朱某带着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白石镇南门溪支流河道内开始了他的“电鱼行动”。很快,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赶到现场。经鉴定,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4.68斤,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8985元。

  今年5月,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移送至常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朱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刑法,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年6月,该院对朱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了让当地群众了解非法捕鱼的严重后果,今年7月,法院来到案发地所在的村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判令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8983元,承担相应鉴定评估费用。

  “电鱼是违法的,又要判刑又要赔钱,真是划不来。听了检察官现场普法,我回去也要和家人好好说说为什么不能电鱼。”庭审结束后,现场群众感慨道。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10_1423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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