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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杏花岭:对一起农民工因工作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郭某某的谅解,给了我从宽处罚的机会,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开始新生活的机会……”杨某某发自内心地说。

  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一起农民工因工作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化解了双方矛盾,修复了工友关系。

  2021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在杏花岭区某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内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产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拳头殴打郭某某,致使郭某某左侧肋骨受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肋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因工作琐事引发,冲突双方均是中年外来农民工。本案为典型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修复工友关系,成为办好本案的关键。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后,承办检察官掌握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向犯罪嫌疑人杨某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杨某某如实供述并愿意赔偿。随后检察机关向被害方了解诉求,经过多次沟通,在公安机关报捕到期的最后一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杏花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刑事和解告知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向杏花岭区检察院提出了刑事和解申请。

  确认双方和解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听取了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后,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意见。

  如今,郭某某和杨某某仍然在同一个公司打工,本案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8/t20220811_37952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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