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阳城:首例洗钱犯罪案件一审获有罪判决
近日,由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一审获有罪判决。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毋某某从祁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后,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卡西酮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车某某。2021年10月,祁某某因害怕使用自己的微信进行毒资交易容易被公安机关追踪,为了躲避调查,故向被告人毋某某提出借用该手机号码及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用于收取毒资,被告人毋某某予以出借。
2022年5月19日,阳城县公安局以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移送起诉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毋某某明知祁某某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应以洗钱罪予以追诉。
2022年6月17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全部采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和打财断血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挖掘案件线索,固定关键证据,成功追诉毋某某洗钱犯罪事实。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惩治力度,深化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8/t20220811_37952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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