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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程序保障促进公正价值实现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又要平衡好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强化程序保障促进公正价值实现

  

  □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选择简易或速裁程序,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在司法办案中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又要平衡好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多元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满足多元需要的社会总资源是有限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速办,繁案精办,恰恰是为了适应日益丰富的公正内涵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的公正需要,兼顾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法律是由价值、理念、目的、原则、理论、制度、规则和技术等构成的体系。构成这一体系的各部分由于存在上下位阶关系,即上一级对下一级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处于最上端的价值(取向)有指引、调节立法、执法、司法行为的定向功能。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选择简易或速裁程序,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在司法办案中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又要平衡好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优化资源配置以更好地实现公正。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多元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满足多元需要的社会总资源是有限的。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改革是以效率为导向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不论是从词面上理解,还是从客观效果看,确实带来了因“简”而“快”的效果,但不能由此得出这些改革就是以效率为取向的结论。这是因为,复杂案件简单处理不公正,简单案件复杂处理也不公正。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速办,繁案精办,恰恰是为了适应日益丰富的公正内涵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的公正需要,兼顾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刑事普通程序成为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随着普通程序改革的深入,在普通程序日益复杂和精致的同时,又受到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等理念影响,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等也相继出现。优化司法资源在这里主要表现为适应不认罪、认罪和认罚等不同类型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程序,以体现简案简办或速办、复杂案件精办,追求更高标准的公正。“公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效率,但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构建态度情节和多元程序体系,以利于实现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法律化。它不仅通过完善犯罪后态度情节体系,以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实体公正,而且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多元程序体系,赋予被追诉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以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公正。

  一是完善态度情节体系,以利于实体公正。我国刑罚由回顾过去的报应刑和展望未来的预防刑所构成。与由已经实施的犯罪事实决定的报应刑不同,预防刑主要由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态度情节所决定。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情节,在扩大自首、坦白、立功适用范围的同时,增加了退赔、和解态度情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更是将原有的认罪情节扩大到认罚情节。认罚情节要满足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签署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三个条件。由认罪、认罚情节所构成的态度情节体系,无疑能够更好实现实体公正。

  首先,根据认罪认罚的动机不同,可以将认罪认罚区分为悔罪型和交易型。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来看,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引导具有概括性,即它并没有明确认罚是基于被追诉人的悔罪还是控辩协商,但从以下方面不难得出,现行认罪认罚从宽是典型的悔罪型认罪认罚。一是从因果关系看。悔罪从宽是先有认罪认罚行为,后有司法机关认定并予以从宽,先悔罪后从宽的前因后果关系明显。二是证明标准不降低。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据标准。不能出于效率,降低证明标准。

  其次,自首、坦白、立功是刑法规定的态度量刑情节,而退赔、和解是量刑规则确定的态度量刑情节,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通过增加认罚这个新的态度量刑情节,进一步完善了态度情节体系;另一方面,将这些态度情节统称为认罪认罚,提出了精准适用态度量刑情节的要求,既需要明确不同态度情节之间的关系,又要区分同一情节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从宽幅度差别。更为精准的量刑,既可以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也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公正。

  再次,态度情节的体系化既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态度情节之间的关系,又能够更好地发挥同一态度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作用,因此,能够产生更为明显的系统激励效应。更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还将实体从宽与程序从优相衔接,让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享有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实体激励与程序激励相叠加,激励效应则更为显著。对被追诉人来说,其最关心的还是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在起诉阶段,以量刑建议的方式,让其提前获得可信的量刑结果,从而起到激励其自愿选择简易或速裁程序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与自愿选择程序是分开的,是否选择简易或速裁程序并不影响其量刑。

  二是赋予程序选择权利,以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具有良好品性的程序既能够更好地保障实体公正,也能够使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自己参与形成的裁判结果。然而,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并非不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

  案件事实真相是公正确定刑罚的前提,而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方法主要有犯罪分子坦白真相和控方或控辩双方揭示真相两种途径。在传统司法模式下,犯罪分子在趋利避害本性的支配下,往往会选择掩盖真相以逃避惩罚。现行刑事普通程序就是根据犯罪分子会逃避惩罚而设计的程序,不论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都是以被追诉人不认罪、不认罚为前提的。普通程序的正当化改革,就是要通过进一步强化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交涉性等,赋予程序以良好的品格,以更好地保障报应正义的实现。

  恢复性司法以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侵害人或强或弱的良知会在类似道德审判的恢复性司法中被唤起甚至强化,主动坦白真相也就成为其降低良心遭受谴责的必然选择。恢复性司法尽管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像普通程序需要严格的甚至精细的程序,原因就在于二者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途径是完全不同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是通过实体从宽和赋予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选择程序,也就成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设计的关键。自首与坦白虽然同为态度情节,但自首发生在没有公共权力干预的情况下,所以自首完全自愿而具有可靠性。坦白则不同,坦白的可靠性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自愿性保障的强弱,为确保坦白的可靠性,必须为自愿性提供充分程序保障。此外,对于认罚而言,不论是被追诉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抑或选择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自愿是必要的前提。公安司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律师提供帮助等是为了保障自愿,将认罪认罚和选择适用何种程序定性为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同样重要。既然是权利,不仅要有保障权利实现的规定,而且要有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

  多方听取意见,以更好地保障自愿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涉及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制度,首先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恰是为了适用普通程序正当化和分流程序多元化改革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四次改革,一审程序也由单一的普通程序,发展为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多元程序。繁简分流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简化,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以平衡程序性权利减少所带来的不利。

  为更好激励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在告知过程中,办案人员倘若遵循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容易将履行告知义务变成对被追诉人“施压”,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也会因此变成事实上的义务。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来说,被追诉人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处于羁押状态时更是如此。任何不规范的言语告知,或对规范的书面告知的不规范口头解释,都容易导致被追诉人形成屈从心理,作出顺从办案人员意愿的不自愿选择。为此,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要坚持以公正为价值导向,尊重被追诉人的自愿选择权,重视自愿性的实质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辩护权,被追诉人又常处于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由委托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是其实现和保障权利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然而,律师能否发挥有效的辩护或帮助作用,不仅取决于律师的服务意识和能力,而且取决于办案人员对律师辩护或帮助的态度。鉴于律师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中特殊作用,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办案人员应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并切实回应律师提出的意见。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10_570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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