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谭林成)我市的连续高温晴热天气,或持续至8月下旬,可能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8月9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4部门联合印发文件,要求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尤其是一线抗疫人员和交通、市政、环卫、建筑、快递、物流等行业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并做出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据了解,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针对高温天气,文件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同时,要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具体来讲,市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文件提出,要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此外,文件还强调,要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0896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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