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设这十年 | 夯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发布后,各地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湖北省宜城市纪委监委综合运用监督谈话、约谈提醒、廉政体检等方式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图为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同乡镇党委书记开展监督谈话。邓乐鹏 摄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江苏省滨海县纪委监委贯通协调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图为该县纪委监委组织相关部门梳理审计监督反馈问题整改台账。邓正鹏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极大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深刻阐释了我们党实现自我革命的成功道路、有效制度。
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只有把自我监督的有效制度确立起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跳出历史周期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推动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了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
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对于我们党而言,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党内监督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把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份文件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建立起以党章为统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为支撑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开发布,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该《意见》着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中央于201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巡视利剑越擦越亮,巡视定位越来越准确,任务越来越清晰,成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发挥好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既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有一系列有利于规范纪委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出台: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派驻监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开始施行,这是一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思考和谋划如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在强化党内各方面监督的同时,更好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先行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着眼点就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包括五条内容,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确立了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了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监察法》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贯彻了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几年来,监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其中很重要一项,就是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了统一监督范围。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委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也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推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不断健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体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逐步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中,列在第三条的是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审计机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不久前,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纪检监察监督重点之一,与该市审计机关建立定期会商、重要信息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吉林省纪委监委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挥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叠加效应,协调省审计厅部署省市县三级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257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问题线索于短时间内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就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总体要求。《意见》部署的五方面主要任务中,“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单列一条,明确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路径。比如,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促进各项监督贯通协同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陆续出台: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发布,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指明方向;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群众监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推动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
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专门谈到“窑洞对”: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全面从严治党,打了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2-08/10/content_88498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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