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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同德:认罪认罚从宽与督促修复受损生态联动发力 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上诉后获赔34万元生态修复费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法院重审了利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海南州同德县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海南州检察院和同德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

  2018年5月至10月,利某某在其公司采矿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下,在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地干滩东无证开采建筑用砂共8.9928万立方米,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16.9万元。同德县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以利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共和县法院提起公诉。在依法启动诉前公告程序后,同德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利某某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根据评估报告,请求法院判令利某某赔偿生态修复治理费用344537元。

  共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以单位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利某某犯单位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同德县检察院提出判令利某某赔偿生态修复治理费的请求,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宣判后,同德县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提出抗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经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重点针对犯罪主体等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利某某系个人犯罪,且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属于侵权行为,草原属于国家所有,草原资源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环境资源,利某某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自愿当场支付环境修复费用344537元、评估费3万元,并通过庭审直播网公开赔礼道歉。

  利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导致草原景观、土地资源严重破坏,土地涵养水源和防风固沙能力降低,造成中等地质灾害,破坏了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功能性。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督促涉案人员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在庭审阶段,涉案人员认罪认罚,并自愿支付环境治理费用后,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将刑事制裁与恢复性司法融为一体,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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