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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迟到”一年的增殖放流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非法捕捞得不偿失,我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身边的渔民们都能够引以为戒。”近日,在山东省日照市近海码头,一场“迟到”一年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活动顺利举行,案件当事人张某等3人“现身说法”。

  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张某、李某、丁某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乘船到日照近海海域禁渔区捕捞海产品共7万余斤,获利87万余元,对海洋生态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

  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时启动了公益诉讼调查程序。

  “在休渔期捕鱼,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非法捕捞者进行公益诉讼追责,以案释法,能够更好地警示教育周边群众。”经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申冲说。办案过程中,该院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海洋生态渔业资源损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张某等3人在检察环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7月,该院依法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法院分别判处张某、李某、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没收非法所得。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人在渔政部门监督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日照近海海域放流320余万尾鱼苗,以此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

  2021年10月初,经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发现,3名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增殖放流,致使海洋渔业资源仍处于受损害状态。该院于2021年10月19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执行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生态修复金太高了,我们赔不起。”本案在执行阶段又遇阻碍,3名当事人均表示当季已不适宜放流,希望通过自行育苗于次年进行增殖放流,以降低成本,提高放流成活率。

  经过评估,承办检察官认为3人有积极修复生态意愿,且3人均是渔民,有育苗技术、养殖池。经协商,2021年11月11日,3人签下生态修复补偿承诺书:2022年10月1日前,在海洋渔政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的共同监督下,放流许氏平鲉鱼苗320余万尾。同时,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当事人交纳30万元增殖放流保证金。双方还就放流标准与逾期处罚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

  今年7月16日、17日,在检察官、法官和渔政人员的全程监督下,3名当事人完成了320余万尾鱼苗的增殖放流。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04_14215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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