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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自带的茅台酒怎么不对味?竟然全被服务员调包了!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酒店长期包房居住

  每日开着私家车上下班

  怎么看都不像是

  餐厅服务小哥的“惯常操作”

  真相揭开

  令人咋舌

  ——

  打工是幌子,盗窃茅台酒才是真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盗窃人员伪装成酒店服务员专门调包客人自带的茅台等高档酒品案件。

  


  宴请朋友喝茅台

  次日发现被掉包


  

  2021年1月11日晚,曾先生‍‍‍(化名)带着事先买好的4瓶飞天茅台酒,前往思明区某餐馆准备宴请朋友。酒席上,曾先生察觉到酒的味道与平时喝的有所不同,顿时心生疑虑。曾先生买酒时就有将包装上的条形码拍下来的习惯,于是他便把喝剩的酒以及空瓶都带回家与照片上的条形码进行对比。这一看,发现4瓶茅台酒的条形码居然都对不上号,曾先生怀疑被人调包了,他找到餐馆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并选择了报警。经过民警的排查核实,发现正是当天包厢的服务员余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酒调包了曾先生的茅台酒。

  与曾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吴女士,她也曾经在这家餐馆宴请朋友,当晚因为酒没带够,她赶紧请人送来一箱共6瓶茅台酒。第二天,喝剩的茅台酒被吴女士用于其他接待活动,恰好其他客人也带了茅台酒,两厢一对比吴女士发现自己的酒不太对劲。通过找卖家调取编号,她也发现自己的酒被人调包了。


  应聘餐厅有讲究

  住酒店驾车上班不寻常


  

  被告人苍某甲、余某某、苍某乙三人本是老乡,来厦务工之前就曾一同在外地餐厅做服务员。其中,苍某乙较为年长,社会经历丰富,其告诉苍某甲、余某某,可为2人提供假茅台酒货源,用于调包客人自带的茅台酒。于是,苍某甲、余某某开始在餐饮类APP上寻找人均消费高的餐厅应聘,他们认为这种餐厅里消费的客人往往会自带茅台酒。

  2020年8月,3人先后来到厦门,苍某甲和余某某一同入职了思明区某餐馆服务员,苍某乙负责提供假茅台酒给苍某甲和余某某备用。为了作案方便,苍某甲和余某某在酒店长期开房居住,并将假茅台酒放置于车辆后备箱,每日自驾车上下班。据苍某甲交代,其和余某某利用在包厢服务的机会,在客人要求开瓶时用藏匿在备餐间或者洗手间的假茅台替换顾客自带的真茅台,然后交由苍某乙销赃。为了提高得手机会,他们还准备了不同年份的假茅台酒,以便随时能与客人的真茅台酒调包。

  

  (查获的假茅台酒)

  

  2020年9月,苍某乙无法再提供假茅台酒,于是苍某甲、余某某便自己购入假茅台酒继续调包作案,得手后仍交由苍某乙进行销赃。


  发挥侦查监督机制

  深挖线索

  起底“调包”小团伙


  

  

  这起案件最初报案人仅有曾先生一人,是一起涉案金额仅有万余元的小案件。但一个月薪仅有几千元的餐厅服务员却长期包住酒店还开车上下班,这些细节让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意识到嫌疑人可能已不是第一次作案。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就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公安机关从作案手法入手开展深挖彻查,通过对假酒来源、真酒被销赃去向、资金流水进行梳理,指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最终查明苍某甲、余某某盗窃作案28次、涉案金额近48万元,苍某乙参与盗窃作案3次、涉案金额2.4万余元;此外,还查明苍某乙明知是苍某甲、余某某盗窃的茅台酒而予以窝藏和代为销售,涉案金额近23万元。

  

  依据思明区检察院的指控,苍某甲、余某某、苍某乙构成盗窃罪;苍某乙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指控的犯罪金额、罪名均成立,苍某甲、余某某、苍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十年十个月和五年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自带高档白酒到餐饮场所消费,因商品本身有较高价值,容易“鱼目混珠”,提醒消费者无论是在购买或者饮用的过程中,均应提高警惕,保留好条形码等证据,一旦出现问题,方便维权。

  同时,在消费场所不轻易把商品交给他人,保管好自带商品,不让自带商品脱离视线。

  

来源:思明检察微信号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ZZ4dcsfII1KQ2ez3h8S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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