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禁渔禁猎期非法渔猎,该受什么处罚?
每年伏季,为确保海洋生态稳定,福建沿海地区都会实行伏季休渔政策 。比如2022年霞浦县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如下: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小型张网作业;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那么,在禁渔期间和禁渔区域违法捕鱼,该受什么处罚?
案例一
5月间,陈某某、毛某某、尤某某等人驾驶船舶出海,向事先联系的非法捕捞船收购、过驳渔获物共计500余吨。在卸货销售饵料鱼时被海警部门查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毛某某、尤某某与非法捕捞者事前共谋,驾驶船舶于禁渔期到禁渔区向非法拖网捕捞船收购、过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涉案渔获物两船合计50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
检察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根据《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
案例二
2022年6月底,俞某某等8人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有关规定,在禁渔期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在作业时与境外人员接触。回港后,俞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县流调工作人员向俞某某进行新冠肺炎流调时,刻意隐瞒了新冠肺炎接触史及行程轨迹,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目前,俞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该起案件侦查,就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海上疫情防控、上下游犯罪等方面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指导。明确对违反休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针对跨海区违规作业、无资质捕捞、违规“三无”船舶的查处力度。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
海上有禁渔期,其实陆地上也有禁猎区。霞浦县全境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夹等猎捕工具。
2019年5月至6月,李某某非法捡拾“三有”(即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保护动物鸿雁、骨顶鸡、草鹭、绿头鸭、红头潜鸭等野生鸟卵1910枚。案发后,野生鸟蛋及时被送往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助孵化和饲养。2019年7、8月成功孵化、放归96只鸟。李某某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示
1.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在禁猎区或禁猎期进行捕猎,即使未实际猎得野生动物也符合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保护野生鸟类在红礵岛上设置的宣传警示牌)
《逸周书.大聚》: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2000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注重休养生息,倡导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今天的我们更要知法守法,学会与自然和谐共处。
(备注: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来源:霞浦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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