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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为企业“省下”41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410万元建设费和罚款不用缴了,这一切得益于检察机关的倾力帮助。我们吃下了‘定心丸’,企业正谋划着下一步的发展。”7月12日,湖北省天门市某企业负责人蔡某欣喜地向进行回访的检察官说道。

  今年6月,天门市检察院在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过程中,蔡某向实地走访的检察官反映,其对某职能部门对其追缴易地建设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原来,2020年底,当地某职能部门以蔡某的企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对其追缴易地建设费400万元,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该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某职能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以须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准予撤回。但由于该职能部门未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决定仍具效力,对企业仍有拘束力。

  了解了企业的诉求后,天门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城区规划范围。而根据相关法规,建设项目若不属于城区规划范围,就无需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故职能部门对蔡某的项目追缴易地建设费以及进行行政罚款缺乏依据。

  发现该问题后,该院检察官一方面与某职能部门对接,对调查核实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充分征求某职能部门意见。针对行政行为缺乏相关依据的问题,该院向某职能部门制发纠正行政违法检察建议,建议该职能部门对蔡某案件立即依法作出妥善处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某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及时撤销了不当行政行为。

  得知企业不必再缴纳异地建设费和行政罚款后,蔡某喜上眉梢:“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对企业发展也有信心了。”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办结该案后,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建议某职能部门对近5年来办理的同类型案件进行梳理,审查是否存在类似的法律政策适用不当问题。目前,该职能部门经调查回复该院称,尚未发现类似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03_1421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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