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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长寿:从“不认可”到“主动担责”——两次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让160余吨铝灰得到妥善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受污染的土壤已经进行了转运处理,经过修复后相关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也达到了国家标准。”6月28日,长寿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就一起固体危险废物倾倒案进行“回头看”,对比数月前该地光秃秃的场景,眼前郁郁葱葱的青草让回访人员欣慰不已。

  

  

  

  整改前

  

  

  整改后

  

  2020年12月,为节省费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瞿某某、廖某某将重庆某铝制品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60余吨工业铝灰,通过卡车分两批偷偷倾倒至长寿区江南街道锯梁村及大元村的偏僻荒地,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

  

  接到群众举报后,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通过痕迹追踪、走访摸排、大数据筛查等手段,很快锁定了相关涉案人员。经鉴定,两次倾倒造成区域内的土壤砷、钛、铝、铬等重金属元素大幅超标,其中一处倾倒点距离长江干流仅150米,周边受污染土壤面积共达2000余平方米、体积约600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近500万元。

  

  “涉案主体破坏环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但当务之急是先尽快修复受损的生态。”2021年12月13日,受区生态环境局邀请,长寿区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司法鉴定中心及涉案的瞿某某、廖某某、铝制品公司负责人唐某某就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商讨。

  

  会上,各方对案件损害事实、司法鉴定结论、赔偿具体数目等均无异议,但该公司在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和解意愿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看法。

  

  “我方将铝灰处理业务委托给瞿、廖二人,他们私自进行了非法处置,我方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体之一——铝制品公司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两名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修复费用,磋商一度陷入僵局,最终未能达成共识。

  

  惩戒只是手段,根本目的在于修复。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心里清楚,每晚一天进行修复,生态环境利益就多受损一分,如果该公司现在不主动承担修复责任,那么即使后续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成功索赔,生态修复的启动时间无疑也将大大延后,无法达到最好的修复效果。

  

  “必须要和时间进行赛跑。”检察官协同执法人员一边完善证据链条,一边向公司负责人唐某某反复阐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法与情的角度说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你公司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唐某某逐渐转变了态度。

  

  2022年1月20日,第二次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会召开,会上该公司同意先行垫付全部赔偿费用,后续再向瞿、廖二人追偿民事责任。“我们目前已经确定了具体修复治理方案,并与专业环保公司达成了协议,将按照国家标准尽快进行修复。”唐某某承诺。

  

  

  

  2月11日,寂静的山林中再次驶入一辆辆大型卡车,只是这一次,它们是来清除危险废物。经过四天紧张有序的工作,环保公司对倾倒地点的铝灰进行紧急收集转运处置,并通过原位化学还原技术、无污染新土回填、植物种植绿化等措施,对受污染地块进行恢复。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局的持续监督下,今年6月,经专业机构鉴定,受污染土地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状态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基本达到稳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危险废物污染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便是生态修复,而最难落实的环节也是生态修复。”长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红表示,此案的办理将生态修复工作做到了前面,充分展现了“两法”衔接的制度优势,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后该院将立足公益诉讼职能,持续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作,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目前,区生态环境局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违法部分进行进一步侦办。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207/t20220727_3771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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