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生态检察官】涪陵:养牛场变采石场?“刑事惩戒+民事赔偿”让“沉睡”的土地“活”起来
“今年烟叶长势很好,再过半个多月就可以收割了!” 2022年7月21日,涪陵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李姣再次前往案件现场,望着耕地里一行行绿油油的烟叶在微风中摇曳生姿,心里也踏实了。然而,之前这里却是另一番样子。
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还得从该院办理的袁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说起。
养牛场“变身”采石场
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核桃树小堡山地处武陵山麓,植被繁多、水产充足,是天然的养殖场。得天独厚的条件,让袁某动了心。2019年11月19日,他便以妻子的名义注册了涪陵区“养得多”肉牛养殖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肉牛养殖、销售。然而,立项备案手续完成后,后续各类事项推进却没那么快。时间转眼就到了2020年9月,为加快进度获取经济利益,袁某心生一计,“先施工再办手续”。
于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袁某找来了施工方陶某,双方口头约定达成了一个“两不来协议”,即陶某为修建养牛场平整场地,挖出的石头由陶某自行处理,同时袁某也不另行支付陶某平场费用。随后,陶某又邀请了何某、罗某二人参与施工。四人在对小堡山考察后,便开始了机械采石和销售。袁某在现场协调、划线,放任开采;何某负责管理挖机及现场施工的全面工作,以及联系石头的销售、运输;罗某协助何某负责现场管理,也负责联系部分石头的销售、开具发票、对账和结账;陶某则负责生活和现场安全,还有记录运输矿石的车数。
不足4个月,袁某等人已开采石头17000余吨,销售金额达71万余元。原本计划中建设的养牛场,却变成了大型采石场!2020年底,当地镇政府在调研期间,发现袁某等人存在非法采矿行为,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精准定性“两不来协议”
袁某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矿产价值怎么估算?“两不来协议”又如何定性?公安机关立案后,涪陵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鉴定以及案件的侦查方向、法律适用等提出具体意见。随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1月8日,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两不来协议’,我并没有贩卖石头从中获利,怎么就是非法采矿了?”承办检察官李姣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袁某坚持声称“两不来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养牛场平场工程承包合同,并不是非法采矿。
由此看来,如何界定“两不来协议”的性质成为突破该案的关键点。根据刑行衔接机制,李姣先后前往涪陵区规自局、涪陵区发改委等行政机关和挖掘机协会走访调研,厘清该份民事协议与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开采。经查,在该案中,袁某等人修建养牛场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因此,综合各方意见,李姣判定,“两不来协议”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袁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客观上在现场协调,划线并放任陶某等人非法采矿,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自愿认罪认罚,之前还是不懂法,没有意识到擅自采石头卖石头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袁某等人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
18天完成复垦严守耕地红线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件事实清楚了,袁某等人也认罪认罚了,但采石场留下的深坑如何修复,李姣一直思考着。
回忆起当时被破坏时的情景,李姣仍记忆犹新:养牛场的开采范围比原选址范围扩大了10倍,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近10000平方米,更是向地表下挖了5-6米。通过无人机拍摄,可见一个面积巨大的深坑。
“非法采矿不仅破坏了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裸露的岩石地面还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和次生灾害,威胁当地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姣下定决心,“要在最短时间内推动袁某等人先行复垦。”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谁破坏、谁修复,你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姣对袁某等人耐心细致的讲法理、摆道理,并将其是否积极复垦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随后,袁某等人逐渐转变了态度,主动表示愿意修复受损土地。
“轰隆隆……”2021年12月8日,施工现场井然有序,清理垃圾、平整土地、开挖沟渠、设立田块......一辆辆小推车正装满泥土进出现场,覆盖土层,为后续耕作打好基础。18天后,大部分耕地已初步复垦完成。
经长江师范学院绿色智慧环境学院专家评估,在完成部分复垦的基础上,袁某等4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累计9万元。如需完善耕地复垦后续事宜以及生态修复工作则需要约15万元的生态修复金。
如何让“沉睡”的土地“活”起来?检察机关与焦石镇政府的心是相通的。考虑耕地不再适合种植低效益的农作物,便通过土地流转,调整种植结构,引进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在复垦的土地上种植烟叶,实现耕地的有效利用,助力农民增收致富。
2022年1月14日,涪陵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袁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等4人支付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和生态修复费。同年5月,涪陵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我们将继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探索生态司法修复工作的多样化实践,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逐‘绿’而行共护绿水青山!”涪陵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远未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207/t20220727_3771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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