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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监督办案中更好地推进矛盾化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如何坚持“人民至上”,如何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扎实推进矛盾化解工作,是做强做优新时代民事检察的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本文结合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地区民事检察部门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多渠道实现民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取得的实践经验,提出6条工作路径,助推民事检察在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第一,树牢为民思想,强化矛盾化解意识。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肩负着法律监督和解决纠纷双重责任,这就要求每一位民事检察人员要在履职监督中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始终。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将“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律权威的捍卫者,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提出既坚守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高质量的监督树立检察公信力,又坚持人民至上,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从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通过找准履职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结合点,积极探索多元、有效、合情合理合法的矛盾化解方式与途径,以更加优质的民事检察产品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信赖,从而为妥善解决争议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建立制度机制,规范矛盾化解程序。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民事检察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离不开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021年,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专门的民事检察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规定,本着依法、便民、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从完善听证、和解机制,推进司法救助制度落实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将民事检察矛盾化解工作体系化、规范化,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这一工作规定,案件承办人要细心倾听当事人诉请,全面掌握案件情况,针对当事人矛盾较为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释法说理,争取缓和矛盾;针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运用检察智慧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和解;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已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案件,积极与本院控申部门对接,为当事人争取司法救助。

  第三,践行“枫桥经验”,积极探索民事检察和解制度。近年来,最高检在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就是一个有力抓手。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将探索落实这项工作制度作为民事检察践行“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依法能动履职,对于存在和解可能性的案件,一方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诉求,围绕“促和”目标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另一方面,准确把握和解时机,在当事人流露出和解意愿之时,积极进行或邀请原审法官、当事人所在地社区干部或村委会干部等共同进行释法说理、利弊分析、情感召唤等,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第四,创新释法说理模式,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再小的案件都是群众心中“天大的事”。因此,办案人员要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要积极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既维护审判权威,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开展服判息诉工作中,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法两院建立的沟通联系机制,与法官就案件焦点问题进行研讨,深入分析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研判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信访风险,明晰当事人对判决的不解和疑惑,合力推进矛盾化解工作;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每案制作答疑提纲。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监督理由逐一审查,结合案情和法院审判情况,对申请人仍存疑惑的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和调查核实,以扎实的审查、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答疑解惑,增强其对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决定的理解和认同;探索实施“三二一”息诉模式,即对当事人不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经过承办人三次释法答疑仍不接受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释法答疑。经部门负责人两次释法答疑仍不服的,由分管副检察长亲自进行释法答疑。通过这一模式办理不予监督案件,可以有效提升矛盾化解、服判息诉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将信访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

  第五,借助多方力量,凝聚化解矛盾的司法合力。一是加强检法联动,共推矛盾化解。例如,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会通过邀请案件的原承办法官座谈,充分了解案件的庭审情况,听取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矛盾化解的意见,与法官共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二是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助推矛盾化解。对于案件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复杂尖锐、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及时向本地党委、人大常委会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对于民生领域中涉及弱势群体、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矛盾纠纷复杂的案件,也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党委政法委汇报,在主动接受监督、指导的同时,积极争取工作支持、指导和协调,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三是充分发挥“外脑”智慧,共商矛盾化解。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资深法官、专职律师等社会力量的“外脑”作用,就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广纳各方智慧,寻求矛盾化解最优方案;四是用好公开听证制度,促成矛盾化解。在这方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非常注重发挥公开听证的积极作用,通过邀请当事人参加听证会,为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从而消弭分歧、化解矛盾。

  第六,转变司法作风,提升办案能力。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做好民事检察矛盾化解工作,就要从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制作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审查好每一本卷宗、办好每一件案件做起,办案中要坚持矛盾化解前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充分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和基本情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在化解矛盾过程中体现司法为民。队伍能力是办案质量的保证。可以通过实施检察一体化机制、相邻院办案、手把手培训业务新兵等方式以及实地或视频手段,加强省、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矛盾化解工作的指导。2020年以来,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通过上述举措,“传帮带”办理案件173件、成功息诉203件,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7_5682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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