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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快速兴起,为数字检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数字检察作为一场法律监督的重塑性制度变革,旨在构建全流程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由传统的“数量驱动”向“数据赋能”转变,实现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转型,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首先,实现线上与线下的深度融合。检察履职不可能全部在线上完成,对于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等还需要在线下完成,要坚持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的思维方式,形成线上、线下相互辅助、共同推进态势。其次,实现内网与外网的有机衔接。目前,由于检察机关采取的是内网和外网相互隔离的模式,检察人员办案主要依赖于内网。而社会公众对检察产品的感知则需通过互联网终端“表达于外”,其对司法服务的获得感、法律监督活动的参与度在一定程度上需通过互联网实现。数字检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实现检察人员内网办案活动的适度“外化”,与社会公众在外网的诉讼行为有机“贯通”,真正实现信息互享、高效协同。再次,实现有线与无线的相互融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App及微信小程序等无线终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也为数字检察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利用无线终端的便捷性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亦成为新的刚需。

  打造数字检察,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并以满足检察办案实践需求为导向。一方面,数字化平台建设旨在打通不同程序之间的“断点”,通过系统整合与数据融合,真正实现检察办案的“一条龙服务”,从立案到结案,从人员管理到业绩考评,构建上下贯通、前后衔接的一体化平台。另一方面,以智能化赋能检察办案,逐渐由“检察信息化”向“检察智能化”过渡,依托算法技术实现数据高效管理,通过智能化法律监督全方位发力,实现人工智能与检察办案的深度融合。由“个案办理”走向“类案监督”,以智能化技术归纳总结类案监督的主攻方向,通过知识图谱的方式构建算法模型及编制代码,利用业务场景的具象化选择实现智能化分析线索成案性、归纳卷宗材料争议焦点等,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智能化及高效化。

  数字检察以打破“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为核心要务,更加注重不同程序及不同办案阶段之间的协同性与耦合性,是实现法律监督由量到质飞跃的重要抓手。数字检察改革既要取势,更要取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奋勇争先,久久为功。

  一是平台建设智能化。数字检察视角下的一站式办案平台,重点在于实现对外诉讼服务与对内办案监督的互通互联。为申请监督人提供一站式网上立案、送达等全流程服务,为检察官阅卷、撰写文书、召开联席会议等提供便利。实现不同地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委托调查核实等事项的全面线上协作。打通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障碍,实现跨部门、跨系统平台协作。

  二是线上操作智能化。数字检察的发展面向是为申请监督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提供不受时空约束的便捷服务。通过线上服务让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监督所需的材料,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彻底打破时空壁垒。同时,也为律师线上申请阅卷、检察官远程提审等带来方便,避免因“时间差”“异地难”造成的诉讼不便。

  三是案件办理智能化。检察监督办案的未来走向必然是通过智能化建模,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无人力干预即可利用算法自动完成司法辅助工作,并通过算法技术不断提升监督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可靠性。构建智能化监督辅助办案系统,常态化开展类案检索、智能推送,在深度挖掘司法数据的基础上,借助于知识图谱及AI算法精准实现类案法律适用的推送及案情的详略梳理,并在各节点自动生成相应法律文书,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更加精准的智能化辅助。以虚假诉讼监督为例,在设计智能化办案辅助系统时,需要司法人员与算法技术专业人员之间相互配合,司法人员要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典型案例、适用法条、实务做法等予以整理归纳,再由算法技术专业人员绘制成知识图谱,利用智能算法形成可供机器识别的代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提取法律文书中的关键词,自动比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最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推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四是内部管理智能化。数字检察的建设,形成了“检察院—平台—检察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可以更加高效、客观地实现对检察官的监管及业绩考评。通过嵌入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研判各项核心业务数据,针对不同节点、不同案件类型进行多维度分析,为案件质量评查、案件风险评估、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提供参考。

  五是社会治理智能化。大量数据汇聚使得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更趋精准有效,数据治理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智能化转型的有力抓手。通过提取检察办案辅助系统中的有效数据,分析案件多发领域的特征,可以提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治理信息,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效应,促进相关领域建章立制。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7_568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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