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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一】千伏高压线下倒卖汽油,专家意见破解“现实危险”认定难题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全省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一)

  

  

  2022年7月22日《安徽法制报》03版

  原标题

  千伏高压线下倒卖汽油 专家意见破解“现实危险”认定难题

  记者 袁中锋

  编者按: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宣传教育,7月13日,省人民检察院、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5起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期发挥典型案例的针对性、典型性、借鉴性和警示教育作用,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犯罪,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

  “他们在小树林里倒卖汽油,但上方就是35千伏的高压线走廊。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非常严重。”7月1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杨玮嶷在谈起自己办理的“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案”这一典型案例时,这样说道。

  1979年出生的被告人李某与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汪某某均是无业人员。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处大量购入汽油,储存在其私自改装的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后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处出售给多名私家车主以谋利。

  2021年10月30日,二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汪某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李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经查,二人均无储存及销售汽油资质。

  2021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提请合肥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李某曾因非法买卖汽油先后5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虽然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但是考虑其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思悔改,继续再犯,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汪某某则无前科劣迹。故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批准逮捕李某,不批准逮捕汪某某。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汪某某均无相应资质,其储存、售卖的成品汽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二人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焦点在于能否认定二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但是,目前法律实践中对此缺乏明确标准。为此,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专门针对“现实危险”问题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建议听取专家意见,对本案扣押的汽油进行鉴定明确其化学属性等。

  后公安机关联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实地勘查、听取案情汇报等深入研判,出具了《李某和汪某某在高新区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储存汽油安全风险分析》的专家意见,认定二被告人行为存在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隐患,不但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正上方高压走廊安全构成威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专家意见虽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处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其意见具有证据资格,只是在规范性和效力上略低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综合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汪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和汪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2年2月6日,该案移送合肥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就本案事实认定、罪名适用和量刑情节等向二被告人充分地释法说理,同时约请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以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后二人均当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4月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仙这样说道:“办理危险作业类案件,关键之处在于如何认定刑法规定的‘现实危险’。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就‘现实危险’问题可商请相关部门出具专家意见,以完善证据链。”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07/t20220726_37691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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