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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案例】随意买卖警服、军服 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7-2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买卖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获法院判决。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在没有销售警用、军用装备资质的前提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出售警用、军用物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警察和武装部队正常管理活动,更危害了国家、国防利益。

  2017年,周某某在微信“劳保群”里结识了在乌鲁木齐市经营劳保商品的赵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销售警服、军服、警械等装备,为牟取利益,周某某铤而走险从赵某某处购进大批量警用装备,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

  在发现赵某某因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处理后,周某某仍未收手,而是变本加厉地通过网购平台、各种微信群寻找进货渠道,连续不断地购进大量警服、军服、军用标识、警用标志等物品在自家店铺里销售直至案发。

  奎屯市公安局民警在其经营的经销部查获警察制式警服70套、非成套制式警服581件、警械33件、警用标志183件、武装部队标志服饰388件、07陆衬衣21件等。

  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依法对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提起公诉,奎屯市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管理的重要物资,是军人和军队形象和荣誉的重要标志,彰显国威和军威。人民警察肩负着神圣的职责和光荣的使命,而警服和警械是警察身份和执法的重要标志,体现着权威性和严肃性。

  非法买卖武装部队、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和配饰,侵害了武装部队、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荣誉,将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是一种严重影响国防军事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行为,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军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伊犁检察、奎屯检察

  通讯员|古扎拉依·塔依尔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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