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皮冻中的铝残留量竟超标8倍
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生产食品责任,竟然向猪皮冻中添加过量明矾,导致铝残留量超标8倍。7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对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案件将择日宣判。
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陈某伙同妻子何某甲、岳父何某乙在桓台县租住的平房内生产加工添加有明矾及非食用物质工业明胶的猪皮冻。每日凌晨,由陈某负责将制作好的猪皮冻运至某蔬菜批发市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万余元。
赵某在某市场经营一处肉食摊点。在采购食品时,赵某未要求查看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就先后多次从陈某处购进猪皮冻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00元。
今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移送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临淄区检察院发现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皮冻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该院通过成立专门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了涉案猪皮冻流入消费市场的数量,同时围绕销售金额的认定、赵某有无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等公益损害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展开调查取证。
据介绍,明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膨松剂、稳定剂添加到豆类制品、面糊、油炸制品等六类食品中,但猪皮冻不在允许添加范围内。此外,除腌制海蜇外,铝残留量均明确规定≤100mg/kg。经鉴定,陈某等三人生产的猪皮冻内铝的残留量高达899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中大量添加工业明胶会导致重金属超标,但该案中重金属铬的含量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鉴定意见为合格。因此,公安机关将涉案猪皮冻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6月9日,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4人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何某甲、何某乙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3万元;判令赵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万元;判令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7/t20220722_1414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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