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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一高某钧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9年11月,乌拉特前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职工高某钧向群众谎称可办理养老保险,骗取126名群众1068万余元,以个人名义给被害人发放社保工资231万余元,退还被害人244万余元,共诈骗被害人720万余元。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高某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履职过程】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高某钧在社保局工作期间,私自印制虚假的“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年检证”“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现金缴费凭证”,私刻公章,虚构退休单位,假借他人银行卡,以办理社保为由向被害人收取数额不等的社会保险费、好处费、档案费。被害人按照要求将钱款交给高某钧后,高某均给被害人发放上述私自印制的两证,并以个人名义给被害人发放社保工资,让被害人陷入手续完备、已缴纳社保的错误认识,高某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2020年4月2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对高某均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因本案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受骗群众多次到检察机关反映被骗情况,希望追回被骗钱款。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追回244万余元被骗钱款。

  

  【典型意义】

  

  一是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养老诈骗,应当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借助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工之名,私自印制虚假的凭证,私刻单位公章,利用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编造虚假交易,实施代人办理养老保险诈骗手段。被告人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披着“合法”外衣作案,且本案作案时间较长,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对此类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二是规范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做好政策宣传普及。养老保险等政策事关民生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养老保险办理,排查养老保障管理漏洞,加大普法及相关政策宣传,让国家养老服务保障实实在在的解决老百姓面临的养老问题。

  

  案例二陈某疆、南某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南某玉系中国某国际养生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7年4月,陈某疆和南某玉达成合作协议,双方以中国某国际养生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养老床位,在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许可,也未向相关金融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开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投资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案发,陈某疆和南某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南某玉主动上缴赃款123万元。

  

  2021年12月27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南某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2021年8月9日,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疆、南某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3日,追加起诉陈某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漏罪。陈某疆不服上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案情,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有效预防养老诈骗犯罪。

  

  【典型意义】

  

  一是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发后,众多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希望司法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南某玉积极退缴赃款123万元,尽最大可能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是助力溯源治理,形成行业整治合力。秉持“办理一案,整治一片”的理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努力回应社会关切。针对该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资质核查、宣传教育、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漏洞隐患,检察机关及时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

  

  案例三徐某志等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志、张某红夫妻二人认被害人刘某增(90岁)为干爹而获取其信任后,以有欠款还不上为由,向刘某增出示二人伪造的借条,哄骗刘某增代二人还款10万元。被告人王某军在张某红的安排下冒充了伪造借条中的借款人“崔某全”。

  

  2020年10月28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志、张某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对起主要作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徐某志、张某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杜绝矫枉过正,坚持依法打击。同时,为有效地指控犯罪提供证据支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三名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卷,依法讯问被告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徐某志、张某红和王某军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2020年2月20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志等三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责令被告人徐某志、张某红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十万元。

  

  【典型意义】

  

  厘清犯罪事实,精准定性诈骗老年人案件。传统诈骗案件通常为受骗人在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自愿处分财产,但不排除掺杂自愿赠与、协议分配等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准确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编造谎言继而骗取被害人的同情或信任,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赠与或协议分配,根据案件事实精准认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诈骗犯罪。

  

  案例四李某、张某意诈骗案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张某意在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未获得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在兴和县经营“养骨堂”理疗店,夸大“4D光波仪”功效进行售卖。2019年12月10日左右,为填补“养骨堂”经营亏损,李某谎称举办“养骨堂”年会,以诱导老年人交4000元押金免费领取一台“4D光波仪”,并承诺次日返还押金。部分被害老年人因相信二人虚假宣传,交了押金并领取了“4D光波仪”。次日,老人们来到“养骨堂”要求退押金,李某和张某意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返还押金。之后李某和张某意二人商量关闭“养骨堂”店后逃匿。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了诈骗所得4万余元。

  

  2020年12月30日,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意、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意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张某意利用老年群体身体机能减弱,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逐渐降低,用语言误导老年人,夸大所售物品的功效,隐瞒本人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诈骗罪。经过检察机关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释法说理,被告人李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1月23日,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张某意涉嫌诈骗罪向兴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一是全力追赃挽损,防范化解风险。充分考虑本案涉众涉老的复杂性,检察机关着力防范化解涉稳风险,严格把握从宽适用条件,依法引导督促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在办理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宣传发动。结合本案案发背后原因,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存在管理漏洞,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加强行政和刑事司法宣传教育。有针对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揭露养老诈骗新手段、新动向,深化法治宣传效果。

  

  案例五于某甲、于某乙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于某甲成立乌拉特前旗鑫信通农贸专业合作社,租用村集体土地建设蔬菜大棚、羊舍、渔湖、养老公寓。2016年6月8日,于某甲成立内蒙古华夏中农健康养老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2013年9月开始,于某甲就以合作社和华夏中农健康养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养老床位预定协议书》,大量吸纳资金。马某、于某乙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丁某某、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组织融资团伙成员在老年人集中的菜市场等地发放传单,诱导老年人参观“养老基地”,向老人们宣传投资养老项目,推销“养老床位”,宣称如果使用床位则扣除相应费用,如果未使用床位将按期获得返利,承诺到期返还床位本金。作为奖励措施,组织老年人去海南等地旅游,诱导老年人投资。2018年3月以后,华夏中农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安机关接到集资参与人报案后查明,华夏中农公司非法吸收2723名投资人1.29亿元,其中7468万余元未能归还。

  

  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以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于某乙、丁某某、张某、王某甲、马某、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至40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于某甲、于某乙等七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于某甲存在合同诈骗漏罪,依法予以追加起诉。同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追捕追诉遗漏同案犯。

  

  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中,判处于某甲、于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认定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开庭审理过程中,安排合同诈骗案的两名被害人出庭作证,充分阐述了于某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抗诉理由,2020年11月1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本案是典型的在资金链断裂后诱发的养老诈骗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该案集资参与人形成两个群体,各自聘请律师、选派代表到检察机关上访,并参与法庭审理过程,表达完全不同的诉求。一种意见以退赃退赔为核心,否认自己是集资参与人,担心司法机关认定非法集资会导致投资款不能收回,要求司法机关无罪释放于某甲等人,让于某甲等人继续经营养老项目。另一种意见认为,于某甲等人没有建设养老公寓,肆意挥霍大量资金,要求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于某甲、于某乙的刑事责任。面对上百人的群体访,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多次认真听取集资参与人的不同意见,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高度重视追诉漏犯漏罪工作,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得到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的认可,维护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207/t20220714_3751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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