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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检察:出台农业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亳州市印发《亳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进行规范。

  《意见》指出,农业农村部门与检察机关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农产品食用安全、农资打假、渔业资源保护、农村违法建房(以下简称农业领域公益诉讼)等领域工作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联合调研、配合取证和互派干部、同堂培训、联合执法等衔接机制,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权、检察权依法有效行使。 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的农业领域行政执法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支持的,检察机关办理农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应当相互及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鉴定等各方面支持。

  《意见》强调,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同步履行农业领域公益诉讼的相关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实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 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的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属于检察机关“4+5”法定领域内的线索,应当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办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机制,推进诉前磋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意见》要求,在办理农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双方如一方对案件或检察建议书理由存有异议,应及时会同对方进行复查复核。双方应加大农业领域公益诉讼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研讨,通过联席会议、案件研讨等形式开展案件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共同提高办案质效。同时,双方应当加强在农业领域公益诉讼的人才及业务交流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建立互派干部、同堂培训等常态化交流机制,全年至少开展2次同堂培训活动,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能力。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建立农业农村执法领域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深化“依法行政+检察监督”社会治理新模式,服务保障亳州市“六一战略”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207/t20220711_3743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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