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佣因工受伤,他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奉贤检察
这条三年的维权之路,李师傅走得很是不易,因是经人介绍的“零工”,只有口头约定,不曾登记用工信息,维权无路,诉求无门。提供劳务期间,他到底因何受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关键证据无法获得,导致他的诉讼请求几乎“无证可举”。
困顿之际,他来到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举证困难,维权之路停滞
2019年6月4日,李师傅经邻居王师傅介绍,到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临时拆墙,但在施工过程中墙面突然倒下,致李师傅左足粉碎性骨折。事发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将李师傅送医就诊并支付了门诊医疗费,但后续医治费用,该公司却不予支付,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6月,李师傅就受伤一事向派出所报案,但这种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无法立案。由于后续手术及治疗费用高昂,考虑到经济负担,李师傅只能先回家乡接受治疗,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2021年10月,康复后的李师傅欲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案件的关键证据——行政监管机关的调查材料和相关证人证言,李师傅因法律知识有限,对于起诉所需证据材料的收集“无从下手”,其民事诉讼陷入困境。
几经周转,李师傅得知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遂至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能动履职,依法调查核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遭受人身损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收到李师傅的申请材料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协助李师傅梳理案件事实、固定证据,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协调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询问笔录。
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笔录中的事发原因与李师傅的陈述不一致,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察官找到当时的介绍人王师傅制作询问笔录。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师傅受雇于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公司理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李师傅有权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李师傅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后,诉讼能力较弱,决定支持起诉,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李师傅提交的证据,对区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纳,最终认定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李师傅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近年来,外来务工群体中,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或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无力合法维权的不在少数。检察机关作为与民事诉讼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通过行使民事检察权,为相对弱势、困难的他们,提供支持与保障,引导其理性依法维权;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出席法庭等方式为特殊群体维权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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