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高新区出台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 全面推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近期,安康高新区印发《安康高新区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办法》实现了问责对象“全覆盖”。适用范围包括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干部员工;高新集团及高新财政独资和控股公司员工;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村级组织人员。
《办法》明确了“9种情形、6种问责方式”。根据规定,重点对上级决策部署事项落实不力、项目建设等重点任务推进中执行不力贻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等9种情形的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解聘或辞退6种,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反纪律的依照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了问责结果“三挂钩”。与个人薪酬直接挂钩,即在单位内部被通报评批的、诫勉谈话的分别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40%;被管委会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工委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的、诫勉谈话的分别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60%、80%;被停职检查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受到调整岗位方式问责的,薪酬待遇下浮一级;被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扣发本季度绩效工资的60%;受到免职、降职、降级、撤职、责令辞职等方式问责的,执行调整岗位后的薪酬待遇;被解聘或辞退的从当月开始停发薪酬。与个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即被管委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能进入优秀等级;被使用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方式问责的年度考核不能进入称职等级;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直接“一票否决”,定为不称职等级;被解聘或辞退的不得参与年终考核;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与单位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直接挂钩,即被管委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时每人次扣2分;被纪检监察工委及以上组织诫勉谈话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时每人次扣5分;被纪检监察工委及以上组织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及一般干部员工受纪律处分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时每人次扣10分;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被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不得进入优秀等级。
供稿:安康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责任编辑:孟云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zfjs/20220715/71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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