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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啥都没偷到,被判十年半该不该?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某日,马甲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马乙临时搭建的帐篷内准备实施盗窃,被正在帐篷中睡觉的马乙发现,随即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马乙将马甲的外套撕扯掉落至帐篷内,二人持续厮打至帐篷外,后马甲害怕外套内的身份证暴露其身份,返回帐篷内抢夺外套,后将马乙撕扯倒地致马乙受伤。经鉴定,马乙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化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马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经审理,化隆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马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甲不服,以自己无抢劫的主观故意提出上诉。

  上诉后,二审检察员阅卷审查发现,马乙系为翻盖房屋而临时搭建帐篷,帐篷内陈设有厨具、洗衣机、床铺等各类生活起居用品,马乙一家的生活均在该帐篷内进行,且该帐篷与外界相对隔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户”的规定,马甲进入马乙帐篷内实施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而马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本案中,马甲以摆脱的方式抗拒抓捕,造成被害人轻伤,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马甲造成马乙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认定其抢劫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马甲虽然盗窃分文未得,但其在入户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应认定其为“入户抢劫”,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一审公诉机关未指控其“入户抢劫”,一审法院亦未对该事实进行判决,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审期间不能对该案直接进行改判,二审检察员最终发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的出庭意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生效后,海东市检察院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后海东市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化隆县检察院变更起诉,经重新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法院认定马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马甲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也可能发展成重罪,身陷囹圄被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wwwdfdt/4788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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