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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处罚,行不通了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部分不法商事主体借“放管服”改革便利,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行为。日前,河北省肃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解决不诚信注销行为。

  2020年12月11日,肃宁县某药品零售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由于涉案金额较小,2021年6月,肃宁县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该药品零售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药品零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年10月,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药品零售公司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3万元。然而,该药品零售公司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4月,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县检察院来函说明情况,称该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药品零售公司门店名称已更换,并在肃宁县行政审批局完成简易注销手续,导致这起行政处罚案陷入僵局。

  经调查,检察干警了解到,自2017年3月1日以来,河北省开始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仅需提交简单的材料即可。企业登记部门只需进行书面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该药品零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正是利用这一便利条件,故意隐瞒公司尚有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的情况,作出虚假承诺,骗取简易注销资格。

  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行为均合法合规,那么出现这种僵局的根源在哪?该县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根本原因在于两单位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推动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肃宁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同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该药品零售公司注销的行政审批行为,恢复企业商事主体地位,并对其不诚信简易注销行为作出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双向信息移送机制,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并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环节注意审查拟注销主体有无未了结的行政处罚、税务欠款、诉讼事务,防止恶意注销;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立案调查的商事主体信息及时抄送企业登记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教育,强化其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近日,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分别复函称,已初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将进一步深化、细化信息共享内容;在案件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做到充分向行政相对人提示法律风险,构建风险预警信息库,将对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逃避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从重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7/t20220712_14105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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