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
□兼听则明 □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转化传统无讼文化
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
郝铁川
□检察听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国司法民主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抛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检察听证的本质是司法民主,即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民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反映民意。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听则明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有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管子说:“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孟子举例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东汉王符也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二年》载,唐太宗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检察机关把兼听则明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理念相结合,创造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听证制度:一是检察听证以向群众公开为原则。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还开通了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观看听证会直播和录播。二是检察听证适用范围广泛,涵盖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三是检察听证根据案件情况广泛邀请各方面听证员参与。各地检察机关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有的邀请特约检察员或者某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也有的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
总之,检察听证集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为一体,以“兼听”避免“偏信”,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以说,检察听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国司法民主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河南省内乡县保留了完整的清朝县衙,与二堂相对的屏门上方有一横匾书“天理国法人情”,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义。天理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自然变化规律,如春夏秋冬,所以中国古代有秋冬行刑制的规定;二是人的良心(感恩心、羞耻心、同情心、是非心等)。国法则是国家法纪,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的规定,一国之民必须遵守。人情的意思主要有三:一是人之常情,即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如存留养亲、矜老恤幼、亲亲得相首匿等;二是人心,即众人的情绪、愿望,如《唐律》规定,“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三是民情、民间风俗。
从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文化传统可以看出,古代司法活动在解决争端中并不机械地适用已有法律规定,而是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维护纲常礼教)、社会效果(合乎人心、保持秩序)和法律效果。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对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察办案来说,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听证制度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坚持依法办案,讲明国法。在检察听证中由检察官在听证现场向当事人说清事实、阐述法律、展示证据。二是坚持以理服人,说清道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听证员参与听证,可以发挥各自所长,从不同角度将案件中涉及的人情、道理向当事人一一讲明。如办理环境污染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选择到环境受损地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型听证员参与听证,由其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赔偿计算、后续修复等说清楚、讲明白,鞭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消除群众不满情绪,共同修复受损环境。三是坚持以情动人,畅通民情。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有冤能申;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古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们居住以族、祭祀以族、迁徙以族、丧葬以族。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心理上必然追求和谐、没有纠纷。孔子是无讼论的首倡者:“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百姓普遍认为诉讼破坏和谐、劳民伤财,是一种不吉利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在无讼文化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
检察听证制度摒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其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注重诉源治理的精神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邀请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对案件处理征求意见、接受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公开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成为诉源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最终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中的和为贵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通过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途径,兼听各方意见,在公开听证中积极调解各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实现邻里和谐、社区和谐。通过公开听证将检察办案、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和谐法治有机融合,从而推动建构民主法治、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作者分别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文章原载于《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7_562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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