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配合 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这是新形势下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检警协作配合,不断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
静态审核与动态接报相结合。在静态审核中,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公安机关办案平台系统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查阅公安机关办案台账中的刑事立案、报捕报诉案件,执行、变更、撤销逮捕等强制措施情况以及变更为治安、行政案件等信息,将公安机关受案、破案、办案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视野。同时,还应当认真接受案件当事人的投诉,根据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对立案情况、侦查违法情况的投诉,获取监督案源信息。通过动静结合方式,不仅能实现《意见》所要求的“执法办案和侦查监督数据的共享通报”,而且能够据此开展法律监督和检警协作工作,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开展和公安机关执法尺度的统一。
法律监督与相互协作相结合。根据刑诉法第87条关于“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关于“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的具体规定,检察人员既要强调公检协作配合,引导侦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也要强调检察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仅仅强调协作配合,更不能“合二为一”。检察人员可结合人员配置情况和各地实际,对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规定的16项监督事项,切实履行各项侦查监督职能。
外部核查与内部互动相结合。无论是《意见》规定的协调案件的会商指导,还是对检察机关补侦提纲、监督意见、检察建议跟踪督促,以及对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及时反馈等,都需要加强外部协作与内部互动。一方面,常驻检察人员不仅需要与院内检察人员进行信息沟通,而且需要及时从院内办理普通案件、重罪案件、金融案件的刑检部门,获得知识储备、法律给养和监督协作支持。另一方面,常驻检察人员要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及时传递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帮助公安人员利用侦查知识、侦查专业技能,及时依法收集、固定符合证据规则和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各类证据。总之,外部核查与内部互动中,常驻检察人员既要向院内检察办案人员传递公安机关有关侦查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又要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传递检察官的办案视角,弥补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检察适法性审查之间的“缝隙”,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对标法庭指控所需的证据要求。
人员流动与相对固定相结合。为保障常驻检察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需要相对固定的常驻检察人员。同时,为了避免因常驻可能带来的不愿监督、不便监督等问题,应当采取轮岗互换方式,即根据刑检部门的办案情况以及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业务素质、协调能力,适时安排人员轮岗和调换。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13_5636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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