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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全家都能用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新闻发布会现场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相关医疗费用……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政策解读。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启动实施,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费用将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优化了待遇保障模式。在职工医保住院保障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基础上,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职工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本支付范围,补齐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保障的制度短板。本次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改革主要是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转轨为互助共济式,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范围为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针对退休人员基础性疾病多、看病频率高的特点,报销政策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不低于4000元,退休人员不低于5000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支付比例差距,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个人账户的“钱”能给谁花?

  个人账户的改革主要是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结构,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个人使用扩展到家庭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参保人可以在国家医保APP或“内蒙古医保”APP上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后,可在区内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账户资金,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小共济”。截至目前,全区已激活医保电子凭证843.42万人,申请亲情账户(家庭共济账户)29120户。

  异地就医备案流程简化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内蒙古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工作,医保部门还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完善与门诊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创新门诊保障管理服务办法,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加快自治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在实现住院费用和普通门诊跨省直接结算基础上,加快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和职工门诊统筹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持续简化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全面取消病历诊断、居住证明等备案材料,参保患者只需持身份证明即可实现线上自助备案,即时申请,即时生效。今年以来,全区自助备案87507人次,跨省就医直接结算391222人次。文·摄影/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qnyw/202206/t20220630_3729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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