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生产冒牌电子烟,合作伙伴双双被诉
近年来,电子烟风靡市场,一些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其中的商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牟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梁某、苏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梁某、苏某是做五金生意的伙伴。2020年底,两人在谈论生意时,梁某说现在电子烟很赚钱,两人可以一起合作,并且可以为苏某介绍客户。最后,两人商定由梁某负责代工生产电子烟,苏某负责出钱购买生产电子烟的物料。2021年4月,梁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设立无证电子烟加工厂,并聘请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生产。
客户给苏某下订单后,苏某就将电子烟的图片样式发给梁某,梁某给出电子烟产品所需的物料,再由苏某出钱联系供应商购买物料,并找印刷厂印制客户所需品牌电子烟的商标标识。电子烟生产出来之后,由梁某把成品发货给苏某的客户。同时,梁某也会把电子烟成品卖给自己的客户。
2021年5月起,苏某在未取得多个外国品牌电子烟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下,接受客户订单,购买电子烟物料配件、包装盒运送至梁某的加工厂生产电子烟。梁某在明知苏某无相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按苏某的订单要求大批量生产多个注册品牌的电子烟成品。
2021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梁某的加工厂内当场查获多个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成品3.3万支,电子烟配件、带注册电子烟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一批。经查明,梁某非法生产39万余支电子烟成品,非法获利12万元。其中,苏某向梁某的无证电子烟加工厂下订单生产假冒商标电子烟51万余支,实际非法生产31万余支电子烟成品,假冒3种电子烟品牌的商标,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日前,港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带相同标识的同类型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7/t20220704_14083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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