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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金 沭阳县检察院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老鼠”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生产、销售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伪劣产品的行为令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疾,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对此类行为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并专门开展“2022猎鼠行动”,整治不诚信经营行为,让不诚信经营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成本低、利润高,仍有少部分人心存侥幸,在巨大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今天小编就用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介绍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法律制裁情况!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5月份,王某某、胡某某等6人在乡村比较偏僻隐蔽的地方私设加工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速效复合肥和以假充真的快速生根粉。浦某、王某等2人分别从王某某、胡某某等人手中收购不合格的速效复合肥和假冒快速生根粉并进行销售。经查明,上述8名被告人的个人涉案金额均在5万元以上,其中个人涉案金额最高达1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王某某、胡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浦某、王某等2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相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不合格化肥、假农药等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检察官说法

  打击制假售假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任何投机取巧、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8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该县花木种苗领域的正常经营秩序,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鉴,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7/t20220701_1408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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