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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帮教考察 注重全方位塑造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审前转处途径,也为其接受教育矫治、复归社会提供了有效渠道。而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帮教考察措施的设置需体现个性化,且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以便达到帮教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与社会支持体系相结合,形成帮教考察合力。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能够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有力支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积极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各方联合,依托多元化协作平台,提升帮教合力和帮教效果。其一,进一步加强与团委的工作联系。2018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各级共青团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应以此为依托,进一步加强与团委的工作联系,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正、社会观护等工作,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支撑。其二,争取妇联、民政、教育、关工委等部门的持续支持。坚持在办案中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在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促进办案,通过有效沟通、密切协作、整合资源,最大限度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监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其三,推动社会专业力量及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随着社会进步与社会组织形式的丰富,社会帮教主体与帮教力量并不局限于各部门各机构,应探索组建包括社区工作者、家庭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及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帮教小组,最大限度吸纳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未成年人帮教,彰显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提升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

  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帮教考察工作做到“因人制宜”。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或家庭监护不到位具有密切关系,同时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因此,应在满足法律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考察内容,并动态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综合表现,灵活调整考验期。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办案检察官可以在综合考虑情节轻重、主观恶性等要素后确定考验期的长短。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考察的同时,也应对其家长进行亲职教育。检察机关可联合本地区关工委组建家庭教育指导团队,采取“一般家庭教育+特殊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进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邀请本地区关工委家庭教育指导团队的老师采取座谈、小团体辅导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家庭教育。定期进入学校、街道、社区、留守儿童之家等基层组织,以大团体辅导方式或现场咨询方式,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同时,还可打造诸如《家长如何对待孩子之间的矛盾冲突》《做懂法讲理的家长,培养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家庭教育系列课程,依托本院开设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连载,供有需要的家长学习。另一方面,开展特殊性家庭教育指导。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期间,可以由本地区关工委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全程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家长的监管教育状况作为考察指标。对不批准逮捕、作不起诉处理、适用缓刑的涉罪未成年人,可建立家庭教育微信群,由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的管教及孩子的表现情况,同时针对家长提出的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及时解答。

  此外,还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规划帮教场所、时间、项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例如,居住地在农村的涉罪未成年人,不宜大量安排参加在城镇举办的公益性活动,可以就近选取村镇有关地点开展工作;对于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帮教协议行为的涉罪未成年人应注意加强针对性教育等。

  帮教考察工作要注重由单方面的约束转向全方位塑造。涉罪未成年人就像长歪了的小树苗,对他们的帮教考察,不仅要修剪枝丫,还要扶正。在涉罪未成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学状态,且有的没有生活来源,不改变这一现状,即使适用未成年人特别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日后仍然有很高的再犯风险。涉罪未成年人的另一特点是失管,即虽有一定生活来源,但缺乏应有的关爱和引导。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国家亲权理念,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的生存能力,凝聚社会合力创造条件鼓励涉罪未成年人继续学业或学习一技之长仍然是重中之重。一个稳定的社会角色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塑造健康的人际关系,进而培养其遵守社会规范,成长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此,应进一步改善技能培训少、连续性不足的问题,通过自建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相对稳定的帮教基地。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4_561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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