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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贿人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 作者:

  “第二批黑名单不但在通报数量上有大幅提升,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曝光力度。”“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不知收敛,或行贿手段较为恶劣的市场主体,是此次黑名单重点曝光对象。”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二批失信行为黑名单相关情况。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13家企业、149名个人中,涉及行贿行为的有5家企业和95名个人,占比超总数6成。此举释放出从严打击行贿犯罪的强烈信号。

  一些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往往以金钱开道,行贿监管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便利或自身影响力滥权妄为、大肆受贿。行贿、受贿双方沆瀣一气,既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更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政治生态。只有彻底斩断行贿与受贿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才能形成强大震慑,从而真正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要从根子上破解行贿和受贿交织的问题,就需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让受贿者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也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比如,湖南省公开通报的这些失信企业和个人,除受到刑事、行政等方面惩处外,还将面临为期一年的多部门联合惩戒,包括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树立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的鲜明导向。

  行贿不仅腐蚀党员干部队伍,而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主管部门应紧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关键岗位,多点发力,对那些肆无忌惮行贿、扰乱市场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压缩这些企业、人员的生存空间,教育引导其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自觉规范从业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加大对权力寻租、官商勾结、贪污贿赂等歪风邪气的查处力度,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清廉守法、不以贿赂获利的公平竞争环境。(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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