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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先诊疗后付费”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陕西党建网 作者:佚名

  ■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时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 分类设定救助比例

  一类救助对象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陕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8大类18条措施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措施》确定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对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措施》提出,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纳入下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对特殊困难人群开通参保缴费“绿色通道”。

  《措施》明确,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不含一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合理设定。

  《措施》简化了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和其他需要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必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措施》提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

  责任编辑:魏捷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kjww/20220629/70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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