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案例】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用心用情办好“小案”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时,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公证处等部门会签的《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试行)》,为犯罪嫌疑人提存了赔偿保证金,并依法对其作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据悉,此案系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首起适用此制度的案件。
案件简情
郑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系出租车司机,2021年12月,两人因拉载乘客产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导致杨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并认罪悔罪,系初犯,同时有赔偿意愿,但对民事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
综合考虑全案案情,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即由郑某某按规定向公证处专门账户缴纳赔偿保证金。
据悉,承办检察官将继续对郑某某、杨某某开展释法说理、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促使双方打开心结,最终达成和解。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水磨沟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有益探索,今后该院将积极推行该制度办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用心用情办好“小案”。
划重点!!!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对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意愿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尚有差距,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来源 | 乌鲁木齐检察、水区检察
通讯员 | 张华林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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