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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方向” “四项举措” 栽好法治梧桐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深耕“五大方向” 栽好法治梧桐

  @锡林郭勒检察

  

  

  

  

  

  

  

  近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派驻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工作站(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正式揭牌成立,这是2022年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采取的先导性措施之一,同时也拉开了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序幕。

  “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引来推动经济发展的“金凤凰”。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历来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找准把握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是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持续努力的方向。

  深耕“鼓励发展”方向,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聚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侧”,改革检察法律监督“供给侧”,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更多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助力企业解决好“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切实真正做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提高思想站位。近年来,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始终强化政治担当,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以政治执行力为抓手持续为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出台《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过建立5个机制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推动服务先行。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实行专人负责、转办督办、告知反馈等,落实优先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优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处理民营企业维权,实现及时答复。持续“问需于企”。党史学习教育期间,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制定《锡盟检察分院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精准“为企办实事”。2021年6月4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15条,并逐项落实反馈,进一步拓宽同企业联系渠道。从2022年2月20日起,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多措并举开门纳谏,“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实地走访与线上调研相结合,深入了解该地区企业法律诉求。

  深耕“守法经营”方向,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筑牢法律底线,将相关政策导向转化为办案监督的价值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坚持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践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一手托两家”的职能,注重同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1年,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办理内蒙古君联生物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案中,针对在案件中发现的工伤保险费缴纳不规范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同年开展“服务小微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共提出检察建议6件,均被采纳。深入贯彻公益检察新理念。印发《全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2023)》,部署开展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将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理念贯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始终,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企业联络机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办案理念,提高办案质效、提升诉讼效率,督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实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两不误,最终将“生态违法者”变为“生态守护者”。

  深耕“安全保障”方向,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营造平安稳定、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安心创业,实现检察履职聚企业聚人心的实效。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常态化。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强收“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针对民营企业财物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暴力性犯罪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办理的范某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依法严厉打击涉民营经济犯罪。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损害商业信誉、假冒注册商标、串通投标等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及时为民营企业追赃挽损、恢复商誉、保障权益。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深耕“明确界限”方向,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最高检要求,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坚决杜绝构罪即捕、一诉了之,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自2021年2月始,开展为期9个月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重点包括涉非公经济的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销案件、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依法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共排查出相关案件8件。加强民事诉讼监督。2021年,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开展全盟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制定下发《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2018年以来两级法院审结的涉民生领域的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尤其是涉小微企业案件进行监督。基层院共调阅、评查法院案件1387件,已发出检察建议24件,法院回复5件,采纳5件。分院调阅、评查法院审判案件309 件,审查工作正在进行。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逃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办案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秩序并重,在追缴税款,回填、复垦绿化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基础上,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企业经营运转所面临的困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深耕“全面协作”方向,推动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形成强大合力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推动各单位联合、两级院联动,充分延伸法律触角,加强合作沟通,真正使“法律元素”能够成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要素”。坚持政策护航。完善协作会商机制,与锡盟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实效。延伸监督触角。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实现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根据侦查监督基本职能定位,依法开展包括涉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保护企业创新。将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精准提供刑事、行政、民事三方面的司法服务,成立专业化团队,努力打造具有锡盟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

  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将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积极履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法治基础。

  “四项举措”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阿荣检察

  近日,阿荣旗检察院在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中,采取四项有力举措,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质效。

  2021年底,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居民罗某某到阿荣旗那吉镇结算货款后,在那吉镇某酒吧内因琐事与在另一散台喝酒的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指使其朋友孙某某将对方两人打伤,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结果。

  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罗某某先后到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2022年1月18日,以孙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阿荣旗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罗某某系三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涉及汽车维修、零售及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营销等多个领域,企业员工达数十人。因罗某某被刑事拘留,导致其经营企业运转出现严重问题,公司运营陷入困难。

  在办理该起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检察官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生产和工作秩序,避免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针对案件存在的矛盾点、风险点,准确运用检察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实现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权平稳过渡,尽快恢复民营企业经营秩序。

  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案发后,罗某某多次主动向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谅解,承办检察官也多次参与调解,但是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罗某某主动缴纳远高于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保证金至检察机关对公账户,作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保证钱款,该院考虑到罗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鉴于罗某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致引发社会危险性;已缴纳赔偿保证金,矛盾不致于进一步激化,且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同案孙某某做羁押必要性审查

  该案因孙某某先到案,未对被害人给予赔偿,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有序安排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主动找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建议对罗某某适用缓刑

  该案因系生活偶发矛盾引发,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罗某某虽有犯罪前科,但本次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及其系民营企业法人(负责人)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罗某某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罗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他重新回到社会的机会,其没有因为被审查而影响企业的发展,今后自己会知法、守法、学法,不触碰法律红线,带领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将执法与依法治区有机结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破解难题,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综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阿荣旗检察院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203/t20220309_3576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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