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突泉:走访辖区内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
“你们真是及时雨”,2月25日,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激动地对前来实地走访的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检察院干警说。
郑某是2个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在这次走访中,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现场审批同意将他的跨市县活动期限延长到6个月,为他外出谈业务提供了便利,也为企业生存留足了出路。
今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突泉县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会同该县司法局走访辖区内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掌握在矫情况及其所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到“一人一卡”动态化监管、定制化服务,郑某便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实地走访的人员之一。
突泉县检察人员在实地走访中了解到,郑某经营的企业虽小,却也雇佣了12个人,为了保证正常经营,郑某需要请假外出参加业务培训、重要合同签订、大型展会、催要业务款项等经营活动,而郑某现在存在的现实困难就是无法外出,这给他的经营造成了影响。
检察干警还了解到,郑某所犯案件属于偶发案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积极遵守相关法律并且服从管理,接触郑某的人对他的表现评价也很高。经过沟通协调以及对郑某外出请假风险评估、企业生存评估,检察机关与司法局达成一致,现场审批同意将郑某跨市县活动期限延长到6个月。
“谢谢你们,我一定遵纪守法,用心经营,让我的员工也过得更好!”郑某说。
2月28日,突泉县检察院还就切实保障“涉营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向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对遵守社区矫正法的“涉营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突泉县检察院表示,将会同县法局将“一人一卡”动态化监管、定制化服务进行到底,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管政策前提下,对涉市场主体人员日常监管可适当从宽,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最大限度减少社区矫正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203/t20220321_3591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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