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法制 > 正文

内蒙古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我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由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后,预计每年为相关纳税人减轻负担150万元。

  就政策实施,《通知》明确如下内容:一是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者,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双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通知》中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是我区对2019-2021年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相关限额、定额扣除标准均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属顶格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qnyw/202205/t20220526_367528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