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
要点提读
◎如果出现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存在争议、相关线索需深挖或合并处理、事实查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等情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对解决问题可能需要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及时汇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共同会商、研判,集合众人力量共同解决问题。
◎证据共享、取证共商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深入挖掘,打赢攻坚配合仗。这就需要建立涉案卷宗全面、全程、同步共享机制,及时提出和听取取证意见,做好预判和提前应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当前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亟待深化落实。如何从理念更新、机制建设、后续保障等方面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谈几点建议。
一、理念更新,跟上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指导原则,也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取得较好司法效果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最大化利用检察资源、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能力整体水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要在检察一体化理念指导和统领下开展工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业务要突破发展瓶颈,必须树立检察一体化的工作理念,打破部门利益局限,摒弃就事论事、零敲碎打的单向度思维定式,助力工作更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供协调运转的保障
(一)建立线索移送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线索移送及管理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源不充分、线索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方面,建立及时畅通的线索移送机制及规范的反馈机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线索聚集地、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和有移送必有反馈的工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作用,对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常见罪名清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及时提示案件承办人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二是其他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及时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转交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接受行政机关咨询或受理行政机关转交线索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线索转交刑事检察部门。三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建立线索管理台账,指定办案检察官专门负责,在七日内向移送部门书面反馈线索核查的初步意见,同时将案件后续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
另一方面,建立线索会商、研判机制。如果出现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存在争议、相关线索需深挖或合并处理、事实查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等情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对解决问题可能需要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及时汇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共同会商、研判,集合众人力量共同解决问题。
(二)建立办案有效协调机制。线索移送为及时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契机,而案件的后续办理过程中,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各部门充分协调配合。
其一,案件进展协调配合机制。刑事部分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整体办案质效的重要体现之一,是案件办理有效协同共进。办理刑事案件,除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应犯罪行为之外,还需要证明犯罪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危害程度往往以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犯罪后果作为考量,而罪量的侦查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上述犯罪事实的查明,既是刑事检察部门必须引导公安机关完成的侦查工作,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与此同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既要完成必要的调查,包括公益损失金、修复成本、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等,还要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等。因此,两部门存在办案任务及进度、办案时限不能完全同步的问题,需要协调处理。双方应当及时沟通,互相知悉对方正在开展的工作、进展及状况,特别是需要彼此配合完成的工作。另外,有问题要尽早发现和提出,共同研判和解决。
其二,案件证据共享、取证共商机制。证据共享、取证共商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深入挖掘,打赢攻坚配合仗。一是建立涉案卷宗全面、全程、同步共享机制。不仅是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卷宗共享,对侦查中形成的其他证据,包括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也要及时扫描入办案系统电子卷宗,实现卷宗的实时共享。二是做好取证意见提出和听取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侦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拟退回补充侦查时,可根据需要或受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申请,听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侦查取证的意见(主要是公益受损证据收集方面的意见),并在文书中一并列明。三是做好预判和提前应对工作。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在全面把握案件的基础上,提示刑事检察部门对部分案件事实及证据提前预判和及时查明,促进双方共同研判,争取最有力的取证时机。
其三,认罪认罚与公益诉讼赔偿协调机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充分、反复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将恢复受损公共利益、修复社会关系等情况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这种从宽既体现在主刑刑期长短及执行方式上,也体现在附加刑上,还可以体现在诉前是否逮捕、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上。既要让犯罪嫌疑人看到认罪认罚的“红利”,尽早认罪认罚,也要促进公益诉讼检察获得更佳效果。
其四,指控协调机制。在对违法事实的指控上,刑事公诉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一致,只是在诉求上有所区别。一方面,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一行侵犯多种法益”情形,根据想象竞合原则只能择一重罪处理,但这并不影响未被追诉行为所侵犯权益主体进行民事维权,也不影响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对于特殊情形,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涉嫌犯罪又侵犯其他法益(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公益诉讼该如何提出值得深思。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为提高办案效率,可以在刑事公诉基础上就犯罪行为和其他侵权损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起诉书将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犯罪后果和侵权结果一并陈述,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事实基础。同时,将其他侵权结果作为酌情加重量刑的因素,体现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督促犯罪嫌疑人全面、真诚履行赔偿或恢复原状责任。对于上述情况,两个部门在起诉前应做好充分沟通,统一工作思路,防止出现指控失衡。
其五,庭审协调配合机制。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如何,会直接体现在庭审中。因此,要加强庭审配合,在庭前会议、庭审预案制定、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充分展示及说明阐述、质证答辩、综合答辩、庭审突发情况应对等方面,依法做好配合、补位工作,共同履行好出庭职责,提升庭审整体效果。
其六,抗诉及上诉协调机制。对于法院判决,各承办检察官应当充分认真审查,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审判程序、民事判决事项及款项金额等方面,共同进行综合研判和分头汇报。对需要提起抗诉或上诉的,依法提起,维护司法公正。
三、建立科学管理与有效激励机制
梳理制定罪名清单和建立案例库。案例的借鉴参考作用不容忽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该梳理制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罪名清单,建立典型案例库、指导性案例索引,加强学习研究和使用。对于根据清单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线索,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动态跟踪及责任落实机制。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定期跟踪,通报初查、核实、立案、调查、起诉、判决等进展,并统筹调度全院资源推进案件办理,解决案件中需要领导协调的重大问题。对跟踪督办情况,及时落实检察官的主办责任。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加分项,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同时,在以业务条块为主的考核激励基础上,整合相关检察业务内容,对检察办案进行综合考核,以此强化不同检察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204/t20220422_3638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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